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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钱某某是池州市贵池区殷汇镇的一个普通家庭女孩,今年23岁,本是花季年龄的女孩,却不幸查出患有卵巢恶性无性细胞瘤,可坚强的女孩并没有放弃,一直与病魔作斗争,渐渐病情也得到了控制。女孩患病期间,经人介绍,认识了汪某某,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女孩也坦诚将自己的病情告知了汪某某,但汪某某及其父母考虑到拆迁补偿增加户口的问题,并不是很在意钱某某的病情,仍然同意双方的婚事,后双方于2016年3月17日在贵池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很少共同生活,期间钱某某病情复发,为了治病,钱某某多次要求汪某某帮她治病,但汪某某均不愿意,钱某某无奈只好向父母及亲戚,以及通过众筹的方式筹集治病的钱,用于化疗,一共花费了医疗费近10万元,其中自行支付的部分有2万余元。钱某某认为自己与汪某某是合法夫妻关系,汪某某有义务扶养自己,承担自己的医疗费用,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钱某某多次找到汪某某协商,但均遭拒绝。后钱某某在其近亲属的陪同下来到承办律师的律所咨询,律师了解情况后,引导他们通过法律援助途径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承办经过及结果】 2017年6月22日,池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经审核并批准了钱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陈爱萍律师承办此案。陈律师对钱某某的情况认真分析后,认为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夫妻间扶养义务的案件,本案办理的关键:一是找法律依据;二是尽力协调双方调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2017年7月21日,陈律师接受钱某某的委托后,根据钱某某的诉求以及法律规定去往当地法庭立案。案件受理后,法庭很快确立了开庭时间。开庭前,法院认为本案适宜协调处理,通知双方当事人庭前调解。调解时,汪某某坚持认为双方不是夫妻关系,只是领取了结婚证,婚后根本没有共同生活,根本毫无夫妻感情,另外自己已经人道补偿了8000元,钱某某让自己承担扶养费和医药费没有事实依据。 庭审中,针对汪某某的答辩,代理人也觉得汪某某法律意识的淡薄,代理人只有引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晓之以理;对于双方的夫妻感情而言,代理人认为双方自由恋爱,有一定感情基础,钱某某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陈律师的代理意见法理交融、证据充分、鞭辟入理,贵池区人民法院采纳了陈律师的意见,但仍然没有放弃调解的可能,充分做当事人工作,最终双方同意调解。2017年8月23日,贵池区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汪某某一次性支付钱某某扶养费40000元,并即时付清。至此,这起夫妻扶养纠纷案件通过法律援助得以妥善解决。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夫妻扶养纠纷案件。身患癌症的可怜女孩,被无情丈夫置之不理,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如何依法维权,索赔遭拒、诉求无门。在接待咨询时,律师主动引导其通过法律援助途径,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成功化解了矛盾,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法律援助律师引导受援人正确表达诉求,积极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最终帮受援人争取到了可观的利益,保障了其的合法权益。
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陈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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