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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落实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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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4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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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实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的意见》(皖办明电﹝2020﹞12号)、《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皖办明电﹝2020﹞13号)等文件精神,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着力推进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大力支持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本着统筹协调、公开透明、简化流程、提高效能的原则,制定我市落实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

一、就业创业补助政策

(一)小微企业补贴

1.就业补贴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数量,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

新增就业人数依据劳动用工备案系统和社保系统核定,失业人员依据失业登记系统核定,原在湖北就业的人员依据湖北省参保证明、工资凭证、劳动合同任一条件认定,小微企业依据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7版标准认定。

企业填写《小微企业就业补贴申请表》《小微企业新增就业人员花名册》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经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

2.社会保险补贴

小微企业与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企业填写《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小微企业新增就业人员花名册》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经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

(二)企业稳定就业补贴

1.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

(1)制造业、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重点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2)春节期间连续生产或3月底前复工复产的企业;

(3)2019年底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在10人以上(石台县放宽至6人以上)的企业;

(4)2019年裁员率不超过5.5%的企业(对参保职工30人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

(5)与工会组织(含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的企业。

2.补贴标准

按照企业复工时间和实际参保人数确定一次性稳定就业标准。

(1)春节期间连续生产或2月20日前复工复产的企业。按企业职工参保人数100人以上、51-100人、21-50人、11-20人四个档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

(2)2月21日至2月29日前复工复产的企业。按企业职工参保人数100人以上、51-100人、21-50人、11-20人四个档次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

(3)3月1日至3月底复工复产的企业。按企业职工参保人数100人以上、51-100人、21-50人、11-20人(石台县6-20人)四个档次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6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

企业填写《稳定就业补贴申请表》,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经人社、财政、发改、经信、商务、交通等部门审核后发放。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按照推荐到企业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数量,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服务补助。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填写《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表》《推荐新增就业人员花名册》,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经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一年,实施期限截止2020年底。

二、失业保险补助政策

(一)稳岗返还

1.纳入省、市重点企业(困难企业)名单中的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稳岗返还:

(1)受外部环境或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面临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2019年底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在20人以上(石台县放宽至10人以上)的企业;

(2)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2019年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5.5%的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30人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

(3)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的企业;

(4)与工会组织(含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的企业;

(5)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上年度未受环保行政处罚、未发生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未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

2.补贴标准

(1)稳岗返还资金按照6个月2019年末全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6900元)和企业上年度月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确定,一次性发放。

(2)稳岗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结余基金中列支,对2019年末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不足24个月的县(区),稳岗返还政策从严控制。

(3)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与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政策,企业不可重复享受。

(4) 2019年度已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此次稳岗返还政策。

3.申报流程

(1)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发改、经信、商务等部门对各县(区)、管委会推荐上报的市重点企业(困难企业)名单进行审核认定。

(2)符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条件的重点企业(困难企业)填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经当地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社、财政部门审批拨付补贴资金。

(二)失业补助金

疫情防控期间,对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且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登记失业后,可申请最长不超过3个月失业补助金,补助标准为1000元∕月,与失业保险金不同时享受。计发失业补助金不折算缴费期限,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失业保险基金继续为其代缴医疗保险费,不再发放失业补助金。续发失业保险金不再需要失业人员提交申请。

失业补助金申领比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执行。

三、贫困劳动者稳就业政策

(一)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就业的就业扶贫车间,每新吸纳1人按照1000元(无法返回湖北就业的按照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对在就业扶贫车间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因受疫情影响车间半停产、间歇式生产、开工不足期间当月未上岗的,可继续给予就业补贴,补贴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三)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安排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参加疫情防控的,可按公益岗位给予就业补贴。

(四)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外出就业的,可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

上述补贴从就业资金中安排,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县(区)人社、财政部门根据需要自行制定。

四、相关要求

(一)各地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筹做到防疫情、稳就业、促发展各项工作,宣传好、落实好中央、省、市出台的一系列支持企业发展和稳就业政策。

(二)各地人社部门要加大对重点企业、重点群体的就业帮扶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要大力推进网上办、自助办,简化程序,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加快政策落地落实,确保我市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和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三)本实施细则有关补贴政策执行时间,除已有明确规定外,自印发之日起暂定3个月。如国家、省、市有新的就业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来源: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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