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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看一案例,男士李四看上了女士张三脖颈上那条金项链,在一天晚上,趁张三下班路过的路段实施抢劫。张三被堵上后,想的是自己那条项链可是几年打工才攒下的,就给李四求情,希望李四放过她,她可以与其发生关系。李四便动了恻隐之心,同意与其发生关系,不要她的项链。两个人完事后,李四再三招呼张三,别再声张,但张三在完事后,立即报了案。最后法院判决,不构成强奸罪,不予起诉。
分析1、李四的抢劫行为已经形成,并在实施;2、张三在被胁迫之下,采取了自救措施,答应与其发生关系以求不要她的项链,李四便终止了抢劫行为;3、两个人完事后,李四嘱咐张三,不要再声张,张三却立即报了案,可见张三答应的条件,是在胁迫下的无奈之举,并非完全出于自愿;4、法院的判决是:李四的抢劫行为终止,没有后果,李四与张三的性行为出于张三的自愿,所以判决不予起诉。5、这一判决显然过轻,因为李四的抢劫行为贯穿此案的始终,没有抢劫在先,张三会与李四发生关系吗?张三完事后立即报案,说明张三的“自愿”是在李四的胁迫下不得已而为之,法院不予起诉,就是对抢劫的容忍,没有抢劫就没有本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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