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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新时代知识产权执法工作,严厉打击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领域违法行为,2024年贵池区市场监管局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有效治理知识产权领域侵权假冒等突出问题,现公布一批知识产权执法典型案例。
01、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铜陵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3月15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铜陵市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乳胶漆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5日,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移交线索资料得知当事人在2022年5月24日至2022年7月11日期间,向池州市某公司销售了21万余元的假冒乳胶漆。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损害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02、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贵池区某烟酒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3月8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贵池区某烟酒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浓香型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5日,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管局联合五粮液厂家工作人员一同前往贵池区某某烟酒行开展两节市场专项检查。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2瓶五粮液®浓香型白酒(生产日期:2022/07/18,酒精度:52%vol,生产厂家: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待售。经查,当事人销售的2瓶五粮液®浓香型白酒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03、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4月7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梅村镇某商行销售假冒“古井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5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联合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贵池区某商行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发现当事人二楼楼梯口商品储存处摆放有两瓶年份原浆®古井贡酒第6代,经现场初步判定,上述两瓶白酒疑似假冒产品。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法予以扣押并送检。送检样品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后于2024年1月25日出具了一份鉴定报告书,鉴定结果为“经鉴定,该批酒内盒铆钉、物流标与我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认定假冒我公司产品”。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04、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2月19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贵池区某超市销售假冒“海之蓝洋河蓝色经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8日,本局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购物视频信息提取出投诉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购买到的白酒信息为:外包装标称有“海之蓝洋河蓝色经典,绵柔型,生产厂商: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酒精度:42%vol,净含量:480ml,生产日期:20171025,追溯码:D234A538957”字样的白酒2瓶。随即本局执法人员根据该投诉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同批次的涉诉白酒。经初步判断,以上白酒涉嫌为假冒侵权商品。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3日从其朋友处收购了涉诉白酒2瓶,未能提供盖有合法签章的购进票据以及书面来源证明。收购价格为100元/瓶,购进后摆放在经营场所货架上待售。2024年1月5日,投诉人某先生在当事人店内以130元/瓶的价格购买了上述2瓶白酒后,怀疑是假冒侵权白酒而向本局进行投诉,本案案发。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违法行为。2024年2月19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05、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烟酒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7月9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贵池区某烟酒商行销售假冒“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3日,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有4瓶标称为剑南春®浓香型白酒待售。以上4瓶标称剑南春®浓香型白酒当事人放置在经营场所货架上待售,与其他正常销售的商品放置在一起。经查,“剑南春”商标于1997年7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7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注册人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受让人即现商标权利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商标注册号为第1047165号。涉案4瓶白酒均标称“剑南春®浓香型白酒”,与商标权利人已注册的“剑南春”商标完全一致。2024年5月13日,经商标权利人辨认,上述4瓶标称剑南春®浓香型白酒侵犯了其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对于辨认意见无异议,予以认可。经查证,涉案白酒货值金额为164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贵池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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