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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是“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的重要要求,对于刑事立案后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来看东至检察如何从严从快批准逮捕,为劳动者撑起权益保护伞!
案例回顾
董某某系池州市某竹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自2022年4月起开始拖欠部分工人工资,至2024年1月董某某无故拖欠6位劳动者工资合计近10万元。2024年4月23日,东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其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后董某某仍逾期未支付,并采取躲藏、逃匿的方式拒绝、逃避支付劳动者工作报酬,东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办。东至县公安局立案后,民警通过多方渠道联系董某某未获理会后对其进行了上网追逃,并于2024年11月赴山东省将董某某抓获归案。董某某到案后虽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仍无力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东至县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董某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东至县劳动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董某某消极态度应对欠薪,截止当前仍未支付,其行为激化劳资矛盾、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利于社会安全稳定,采取取保候审如再次逃匿,可能导致被欠薪工人采取极端方式解决问题,具有社会危险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三)项、第九十条,依法决定逮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检察官提醒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汗水和努力换来的应有权益,是生活的保障,东至检察温馨提醒广大用工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共同营造和谐稳定、公平正义的劳动用工环境。
来源:东至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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