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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审议通过后重新公布施行,这是该办法2012年施行以来第二次修改。
修订后的《办法》包括总则、经营许可、管理与服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六个章节,共39条。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维护法制统一,衔接上位规定。本次修订全面对标上位法《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衔接国家部委规章修订方向,将道路运输管理主体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调整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对许可条件、从业资格和部分处罚条款等内容作了调整,解决了法规规章间不一致的问题。
二是落实改革精神,回应行业诉求。本次修订积极响应国家延迟退休改革方向,取消硬性年龄上限限制,为实施符合实际的从业年龄管理预留空间。
三是解决实际问题,完善管理制度。本次修改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实践中反映突出的问题,优化了许可、保险、争议等处理条款,突出合法、合理和可操作性,提升了行业管理的规范性和法治化水平。
安徽省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将以此次修订为契机,深入开展《办法》学习和宣贯活动,全面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保障从业人员权益,筑牢行业安全底线,提升行业治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大皖新闻记者 贺媛媛
来源:大皖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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