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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逃30年,抢劫罪犯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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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28 16:29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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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1993年8月28日晚,谢某民和谢某兵、柏某某来到长江江堤,将耕牛牵到江堤上用来阻拦车辆,然后三人躲藏在大坝两侧伺机对过路货车实施抢劫,因谢某民、谢某兵、柏某某持有凶器,货车司机不敢反抗,被抢走100元现金。1993年8月30日晚三人在同一地点再次实施抢劫,谢某民在公安机关抓捕时逃离现场,潜逃至2023年11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东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谢某民持凶器拦路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原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4年1月30日,东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被告人谢某民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谢某民不服判决以超过追诉期限为由提起上诉。2024年6月28日池州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诉讼期间的限制。

检察官提醒
东至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谢某民抢劫案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对跨越30余年的犯罪依法惩处,捍卫了法律的尊严,在社会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实现了公平正义。
来源:东至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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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28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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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木年华似水 : 既然是天网为什么搞的那么疏
2025-7-28 21:10 来自云南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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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28 18:27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法网恢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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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28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还有其它案子,感觉为这个跑30年有点不值得呢,正常人十年前应该就自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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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29 07:41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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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29 07:49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人应该重判,逃了这么多年,有没有再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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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29 15:41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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