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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回复] 关于纠正宅基地分户错误及申请新宅基地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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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4 13:37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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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就我家宅基地分户历史遗留问题及新宅基地申请事宜,向贵池区乌沙镇政府党政办公室,贵池区公安局乌沙镇派出所,乌沙镇城建,乌沙镇资归所提出如下诉求,恳请予以调查处理。

一、基本情况及问题由来

上世纪90年代初期,晏塘居委会金峰村委会在对我家一处宅基地进行分户时,存在明显错误:

- 错误将原本属于一户的宅基地分割为兄弟两户,导致当前实际形成“一宅两户”却被登记为“两户两宅”的现状,两个家庭居住面积均严重不足,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 分户时错误划分父母户籍,将母亲登记在我的户口本上,父亲登记在哥哥的户口本上,与家庭实际情况及父母意愿不符。

二、具体诉求

1.纠正宅基地分户错误:恳请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将当前登记的“两户两宅”纠正为实际的“一宅两户”,还原宅基地的真实归属状态。
2.纠正户籍分户错误:根据父母要求独立自主分户的意愿,将父母户籍从现有户口本中迁出,单独设立一户,确保户籍信息与家庭实际情况一致。
3.申请新宅基地:在上述错误得到纠正后,恳请贵部门按照国家及地方关于“一户一宅”的政策规定,审查并批复我的新宅基地申请,以解决我家居住面积不足的实际困难。

三、恳请事项

我家的问题系历史分户错误所致,并非故意违反“一户一宅”政策。恳请政府部门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的原则,对上述诉求予以重视,组织核查相关情况,依法依规妥善处理,保障我家的合法居住权益。

特此诉求,盼复!

诉求人:陈
联系电话:188****0989
日期: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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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8 11:28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网民您好!您反映的纠正宅基地分户错误及申请新宅基地的问题和诉求我们已收到,并高度重视。目前,我们已第一时间将您的问题转交至城建部门、自规所等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处理。请您耐心等待。若您还有其他补充信息或疑问,可以与乌沙镇人民政府联系。(联系电话:0566-4011139)。再次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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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城 : 此处房屋建造时间是1994年,当时我们兄弟姐妹四个均未成年,房子也是按照一户一宅是106.4个平方申报审批的。只是年代久远,村委、自规所材料找不到。村镇聘请第三方房屋确权登记成两户两宅的错误究竟应该谁来纠正?据我父亲回忆,当时是村里老村长一手经办的事情。村书记回复:谁办的找谁去,如今老村长已过世。 我在这里问一下我们村书记,老村长已走,你村委会机构又没有拆,你说找老村长?麻烦您去找他问问。
2025-8-12 18:07 来自安徽 回复
创城 : 再问问镇政府赵主席,你说我自己的错?房屋确权登记的时候,我不在现场!你们凭什么将一宅的房子确定为两户两宅?又是凭什么将我父母居住的房子认定是我的?如果我们兄弟姐妹分成四户的话,您难道要将这四间房子确权成四户四宅? 你们干了什么?任由村委强占村民宅基地!不管不问?
2025-8-12 18:07 来自安徽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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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4 14:50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户两宅不可能,现在公开的都是一户一宅,你想干三户,父母一户,弟兄个一户,村干部当初就该跟你们家人所有18周岁以上人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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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城 : 之前是一个宅基地一个房子,户口也是一户。后来兄弟成年分成了两户,村委会房屋确权登记工作失误,变成了两户两宅。他们才不管你房子有多小呢!这种现象农村普片存在。
2025-8-4 16:44 来自安徽 回复
翠微西湖 回复 创城 : 你当初兄弟成家去派出所分户时,派出所要你提供住所证明你怎么搞的
2025-8-4 17:55 来自浙江 回复
创城 : 你相信吗?以前都是各村直接分好报到派出所去的!只是后来分户才归派出所户籍管了。这是历史遗留问题。
2025-8-4 18:10 来自安徽 回复
秋冬江景 : 这种现象和当时办身份证一样,都是小队会计乱报的,有的年龄比实际年龄大十岁的都有!
2025-8-5 08:35 来自安徽 回复
WWD223456 回复 翠微西湖 : 我老公是是2011年分户的,分户的时候村里按户口本上人写了张条,公婆和老大家人一起,老公单独一户。也就是父母必须随子女,也可以把公婆其中一人户口迁到老公名下,最后拿着户口本去派出所按着村里写的条发了两本新户口本,收回旧户口本。
2025-8-5 16:36 来自安徽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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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4 15:20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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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4 16:01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沙发所言合理:若当初未成年,应是一户两宅,按规属多占,成年可申请;若成年分户,则应是两户两宅或三户两宅,均至成年亦可申请。将兄弟析户,又将健在父母分户,并析分父母名下宅地实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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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4 16:57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好像是父母户口要随子女,明面上也就是父母不能单独一户,老早的时候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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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4 20:56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跟我情况一样,不用管它先斩后奏房子先建起来,有没有房产证都无所谓的,反正宅基地以后还知道是谁的,管那么多干嘛,你反应的情况一点用都没有用,它们踢皮球遥遥领先,老房子拆了重新建如果面积不够就建高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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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风里 : 关键是没有上报的宅基地不给建哦!只能在原有宅基地上重建。我家乡下有两户宅基地,一户是爷爷奶奶以前住的老层,一户是后来爸妈重新建的房子。前几年我们也想在乡下建个房子,乡里说在爷爷那宅基地建房不给建,说我们家只能在现有宅基地(爸妈建的房子)上重建,老宅基地没有上报不给建,现按户主宅基地重建。唉,没办法,去政府问呢一大堆政策明堂的多很!
2025-8-5 07:18 来自安徽 回复
秋浦-先生 回复 春风里 : 你送礼请客吃饭比你发帖子好一万倍,你试一下保证不能通过的它们都能给你搞定,试一下不会让你失望的,哈哈哈
2025-8-5 10:23 来自安徽 回复
春风里 回复 秋浦-先生 : 哈哈哈,江湖中人且高手!
2025-8-5 11:09 来自安徽 回复
春风里 回复 秋浦-先生 : 回头给人家送进去了,乡里乡亲的你说,咱们不能干那事哈
2025-8-5 11:27 来自安徽 回复
秋浦-先生 回复 春风里 : 这也不是什么秘密,我都是在外面听别人说的,还不是一次
2025-8-5 14:14 来自安徽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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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5 08:38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关部门应该从实际出发,合理解决,真正做到一心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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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指魍魉魑魅 : 村书记态度刁钻!认为之前不是他经手办理的!拒绝纠正,拒绝处理。不作为,躺平思想极其恶劣。
2025-8-5 15:10 来自安徽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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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5 10:30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如果发生在江浙沪一带政府会鼓励老百姓建房的,目的也是拉动经济,我们贵池这地方老百姓不管做什么事都跑断腿,投诉还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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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指魍魉魑魅 : 去年就9月份开始,腿都跑细了,电话打了不知多少。12345打了几次,工单下发到村镇。村委不调查不核实,胡乱回复应付12345 回复内容离谱,信口开河的胡说。12345也能不了了之
2025-8-5 15:18 来自安徽 回复
秋浦-先生 : 你可以找人送礼吃饭
2025-8-5 17:58 来自安徽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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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5 16:26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个部门都有自己的道理,都不愿意为过去他人的错误买单,都说是为老百姓服务的!皮球踢来踢去。只有上升到更大的平台来解决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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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7 15:36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跟他们讲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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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12 14:35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乌沙镇城建杨主任提供的房屋确权登记记录,这么明显的错误,还要抵赖!将我父母现住的房子确权登记成别的自然村,别的村民名下。证据确凿无疑,打脸的错误,还要回复12345他们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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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城 : 安徽省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父母必须跟随一个子女的户口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的父母有意愿是可以单独立户的。两个条例相驳的情况下。
2025-8-12 20:33 来自安徽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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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12 20:34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属于上位法。而安徽省关于户口登记的相关规定,无论是条例还是《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均属于地方规范性文件,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属于下位法 。根据《立法法》规定,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当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应当适用上位法。因此,在两者规定相冲突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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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微西湖 : 没毛病,不过需要父母自己去申请分户,还有固定住所才具备分户条件。有些麻烦
2025-8-13 12:14 来自浙江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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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12 20:39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这个事情只有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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