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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后,大部分车主 都会给爱车上保险 买一份保障和安心 但在理赔过程中 也会出现一些“小意外” 比如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那么,哪些情形下保险公司会拒赔呢?
车辆保险分为两种:一种是交强险,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另一种是商业险,包含三者险、盗抢险,车损险等多种。而三者险指的是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Q1:将车辆出借给无驾驶证的第三人,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责,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么?
法官解答:
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或者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对受害人人身损害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对商业三者险部分,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驾驶者没有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财产损失、商业三者险部分有权拒赔。另外,出借人如果在出借车辆时未审查对方的驾驶资格情况,存在过错,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Q2:驾驶证逾期未换证,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责。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
法官解答:
驾照过期未及时换证并不意味着驾驶人驾驶技能和水平的丧失,只要未被依法取消驾驶资格,就应认定具备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不能以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拒绝赔偿。
法条链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 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Q3:买了新车并办理投保手续后,在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责。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
法官解答:
保险单涉及“次日00:00时起生效”的部分为固定内容,导致投保人在自缴纳保费起至次日零时止这一时间段内无法获得保险保障,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因此,该保险单中关于保险责任期间的条款应被认定为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单方面决定加入,免除己方的责任,排除投保人的权利,如果保险公司未经提示说明义务,则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Q4:货车在从事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但肇事车辆保单载明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
法官解答: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
投保商业车辆保险的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因变更用途后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形很多,保险合同中均有载明,除了上述案例提到的情形外,常见的情形还有: 1、交通肇事逃逸,即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2、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 3、未经保险公司定损直接修车; 4、被保险人主动放弃权利,导致保险公司不能向肇事方追偿等。
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后,投保人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认真听取保险公司的提醒和告知,做到对合同条款心中有数,并在日常驾驶过程中保持必要的谨慎,依法依规驾驶,避免保险拒赔情况的发生。
来源:宁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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