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专项行动的通告
为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之规定,发布本通告:
一、自 2025 年 10 月起,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池州市人民检察院、池州市公安局联合开展为期一年集中打击拒执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法严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害公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凡在池州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主动到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不得实施抗拒执行、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妨碍执行的行为。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情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一)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 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 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 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九) 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十) 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十一) 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十二) 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十三)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四)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 情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 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三) 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 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五、对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涉民生案件判决、裁定的行为,因其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生存权益,社会危害性大,一旦构成犯罪,依法从重打击。
六、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七、对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支持、鼓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
八、在本通告发布后、移送立案侦查之前,被执行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主动履行义务的;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九、广大群众尤其是申请执行人要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举报违法犯罪人员并提供线索,支持和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拒执犯罪活动,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司法机关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线索举报电话: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0566-2095110
池州市人民检察院:0566-2045656
池州市公安局:0566-2213037
贵池区人民法院:0566-2091110
东至县人民法院:0566-7028110
石台县人民法院:0566-6025110
青阳县人民法院:0566-5115110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0566-2837110
贵池区人民检察院:0566-2046317
东至县人民检察院:0566-7101616
石台县人民检察院:0566-6028712
青阳县人民检察院:0566-5115029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检察院:0566-2820611
贵池刑警大队:0566-2812003
东至刑侦大队:0566-7029029
石台刑侦大队:0566-6026760
青阳刑侦大队:0566-5020929
九华山刑侦大队:0566-2821105
特此通告。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池州市人民检察院
池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