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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醉驾肇事让妻子“顶包”,夫妻双双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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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5 17:25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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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至县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特殊的危险驾驶案。丈夫酒后驾车肇事,却牵连妻子一起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回顾
2025年的某天,赵某接到牌友的组局邀约,不顾已经饮酒的事实,欣然驾车前往。行至红绿灯路口时,由于操作失误,与同向行驶的“老头乐”电动车发生了剐蹭。事故发生后,赵某因害怕被查,选择逃逸。在一处偏僻路段停车后,赵某电话联系了妻子钱某,让妻子前来“顶包”。
钱某与丈夫赵某碰面合计一番后,便由钱某驾驶肇事车辆载着赵某返回事故地查看情况。发现警察已在现场,钱某便上前谎称自己驾车发生事故。民警心生警觉便对二人都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发现钱某的检测结果为0mg/100ml,赵某的检测结果为240mg/100ml。民警随即将二人一并带走做进一步调查,经鉴定赵某的血液乙醇含量结果为159mg/100ml。案件办理过程中,夫妻二人担心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最终会导致二人露出马脚,为争取宽大处理,便主动承认酒驾肇事和“顶包”的违法事实。

东至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钱某因向办案机关提供虚假证言用以包庇赵某被行政拘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办案。

检察官提醒

拒绝酒驾,方能“久驾”。请广大司机切勿心存侥幸,切莫因一时贪杯而悔恨终生。同时,亲朋之间相互扶持帮助要严守法律底线,顶包脱责是违法行为,切莫触犯。

来源:东至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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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5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糊涂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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