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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被查处!池州公布六起典型案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宣传引导双重作用,有效震慑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禁捕管理秩序,巩固长江十年禁渔工作成果,近日,池州市农业农村局公布一批涉渔违法案例,详情如下:
案例一:彭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一)基本案情:2024年1月13日,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长江干流贵池区江口水厂泵房下秋浦河故道水域巡查时,现场查获当事人彭某使用1根路亚竿,挂1副钩刺耙刺(俗称锚钩)进行捕捞,渔获物13.7千克。公诉机关审理认为,当事人彭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彭某不起诉,并移送至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作行政处罚。
(二)处理结果:当事人彭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对其作出罚款47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典型意义:本案充分体现了“行刑衔接”机制在渔政执法实践中的有效运行,确保了法律责任追究的完整性,形成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协同发力的治理格局,彰显了对长江流域渔业生态保护的刚性约束,并向全社会传递了清晰信号:长江“十年禁渔”红线不可触碰,任何形式的非法捕捞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二:程某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案
(一)基本案情:2024年8月7日,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长江干流贵池区九华山大道499号新湖禁捕水域巡查时,发现芦苇丛中1人形迹可疑,手持疑似射鱼器的工具,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要求当事人配合检查,现场查获投射箭铦耙刺(俗称“弹弓射鱼器”)1副,该工具属于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
(二)处理结果:当事人程某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对其作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典型意义:《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本案中投射箭铦耙刺属于明文规定的禁用渔具,不仅破坏渔业资源,还存在使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的敏锐发现与精准查处,充分体现了渔政执法部门对隐蔽性非法捕捞行为“零容忍”的坚定态度。
案例三:陈某春、徐某松、陈某兵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一)基本案情:2024年9月21日,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秋浦河水域巡查时,现场查获陈某春、徐某松、陈某兵3人电鱼,查获工具电捕器一套,渔获物7.85千克。经调查了解,以上3名当事人在明知电鱼行为违法的情况下仍约定晚间到秋浦河水域电鱼,陈某兵提供电捕器,陈某春操作电鱼,徐某松拿网兜捡鱼。经勘验,现场定位案发水域位于秋浦河保护区黄线外,不属于禁捕水域。
(二)处理结果:当事人陈某春、徐某松、陈某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对3名当事人作出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并分别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典型意义:本案中3名当事人事前合谋、分工协作,分别提供工具、实施电鱼、协助捡鱼,构成了完整的共同违法链条。执法部门准确认定各方责任,对3名当事人均依法予以处罚,体现了对非法捕捞“全链条”打击的执法理念,有效打破了违法者的侥幸心理,增强了法律威慑力。
案例四:朱某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2024年12月2日,池州市贵池区长江禁捕视频调度中心反馈在长江干流贵池段牛头山镇黄湓河入江口西侧300米处水域有人正在非法垂钓,贵池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发现当事人朱某使用1套路亚竿、以活体泥鳅作为饵料进行捕捞。当事人看到执法人员后将装有饵料的塑料袋丢入江中,执法人员责令其配合检查,当事人不听劝阻,再次将路亚竿上挂的泥鳅取下丢入江中,执法过程有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现场同时查获控鱼器1个,渔获物2尾翘嘴鲌。经现场勘查,该水域属于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二)处理结果:当事人朱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对其作出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并处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典型意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水生生物产卵和繁殖的重要栖息地,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施禁捕,对保护长江流域渔业资源和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意义重大。当事人捕鱼所用的“泥鳅钓”,是指大量使用泥鳅、虾类等作为窝料诱集鱼类进行垂钓,“野蛮式”掠夺水生生物资源,看似垂钓实为非法捕捞。本案凸显了“人防+技防”现代化监管模式的强大优势,由长江禁捕视频调度中心通过远程监控率先发现涉渔线索,执法人员随即精准出击,协同联动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执法,极大地提升了执法效能与精准度。
案例五:肖某、刘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一)基本案情:2025年4月7日18时05分许,东至县渔政视频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发现停泊在东至县大渡口镇麻桥锚地水域的湘金和107号油船上当事人肖某和刘某某正在使用抛竿捕鱼,当即固定视频图像证据。当日晚20时25分,东至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联合安庆长航公安民警登船进行查证,结合视频图像确定当事人为过境油船湘金和107号驾驶员肖某和船长刘某某,并现场查获抛竿3根、爆炸钩(5钩)3个,无渔获物。随后执法人员对相关渔具进行登记保存,将当事人带回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
(二)处理结果:本案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由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交了从轻处罚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东至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肖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刘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近年来,农业农村部、公安部等部门认真贯彻中央部署,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依法开展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本案是一起跨部门联动打击过往商货船流动人员涉渔行为的典型案件,渔政执法人员通过“智慧渔政”视频监控智能技术发现线索并视频取证,联合安庆长航公安登船调查,协同打击长江干流流域非法捕捞行为。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当事人相关的行政处罚,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行为起到了警示和震慑作用。
案例六:邓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一)基本案情:2025年1月2日19时许,邓某某使用电捕器在东至县张溪镇塔里村水域电鱼。21时许,邓某某被东至县农业农村局张溪渔政执法基地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其捕捞的渔获物(鲫鱼)合计30.2千克。次日,经认定,邓某某捕捞水产品的区域为东至县黄湓河鰕虎鱼青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属于禁渔区;使用电捕器电鱼为禁用捕捞方法;捕捞时间属于禁渔期;捕捞的渔获物为常规鱼种。东至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并移送至东至县公安局。
(二)处理结果:东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规定,确定当事人邓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扣押的作案工具电捕器一套、下水皮裤一条、头灯一个,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鲫鱼(冷冻)30.2千克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一次性赔偿因非法捕捞行为致生态环境损失人民币18447元。
(三)典型意义:电鱼是法律明令禁止的捕捞方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水体中鱼卵死亡、成鱼丧失繁殖能力,也会使螺蛳、贝类等生物链底层物种遭毁灭性破坏,严重损害水域生态系统循环。本案中,农业农村局联合公安、检察机关等建立“行刑衔接”机制,依情分别给予当事人行政和刑事处罚,有效警示震慑了电鱼等违法行为。
来源:池州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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