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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以来,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违法行为,扎实开展专利行政保护、商标全链条保护、春茶地理标志保护、“铁拳”等系列专项行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成效显著。现将2025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石台县仁里镇某商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槟榔干案
2025年8月26日,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石台县仁里镇某商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槟榔干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和成天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槟榔干、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22日,我局收到消费者举报,称石台县仁里镇某商贸售卖的“和成天下”槟榔干是假货。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并委托商标“和成天下”注册人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和成天下”牌槟榔干(金石之交)产品进行辨认。经辨认,涉案商品非该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2025年7月17日,当事人通过微信采购涉案产品槟榔干10袋,共计400元,采购时未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及票据。仅凭付款记录无法证明其合法来源。收货后当事人以50元/袋价格摆放在店内销售,因无销售台账,无法查明涉案产品历史销售情况,以本批次采购数量认定货值金额为5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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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石台县仁里镇某土特产店销售冒用“九华黄精”地理标志产品案
2025年9月22日,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石台县仁里镇某土特产店销售冒用“九华黄精”地理标志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九华黄精茶2盒、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9月2日,石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池州市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保护执法专项行动方案》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2盒九华黄精茶,产品手提袋及外包装上标有“安徽九华山特产 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字样。产品标注的生产地址为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涓桥镇紫岩村罗村组。因上述生产地址不在九华黄精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执法人员依法对2盒九华黄精茶予以扣押。经查明,“九华黄精”属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产地范围限定安徽省青阳县九华山景区、陵阳镇、庙前镇、蓉城镇、木镇镇、新河镇、丁桥镇、朱备镇、杨田镇、乔木乡、西华镇、杜村乡等现辖行政区域。当事人销售的九华黄精茶产地位于贵池区涓桥镇,不在九华黄精地理标志保护产地范围内。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月16日购进九华黄精茶2盒,单价128元/盒,标称售价148元/盒,货值金额296元。因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冯某某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10月9日,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冯某某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电池5340粒、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20日,石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部门移送的线索依法对冯某某进行核查,发现冯某某经营的南孚电池外包装盒封口处贴有一防伪码,经本局执法人员扫描此防伪码,查询结果显示是假货。经查,冯某某于2025年8月20日驾驶车牌号为苏M*****的汽车携带5700粒标注“南孚聚能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电池在仙寓镇销售,价格为1.75元/粒。至案发时共售出960粒(其中600粒在案发现场退货退款)。经营额共计9975元。上述电池经“南孚”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且冯某某不能说明涉案“南孚”电池的提供者。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石台市场监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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