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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核心构成要件
· 侵害的法益(对象):不仅是个人权益,更重要的是社会公共秩序。
· 主观动机:通常出于 “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的动机。
· 客观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四种类型,包括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2. 司法实践中的关键认定标准
· “借故生非”的认定:即便因日常小纠纷引发,如果行为明显超出解决纠纷的合理限度(如小题大做、事后报复),仍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
· 与一般纠纷的界限:因婚恋、家庭、债务等纠纷引发的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若经有关部门(如公安机关)批评制止或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破坏社会秩序的,则可能构成。
· “破坏社会秩序”的体现:行为需对社会管理秩序或公众安全感造成影响。例如,在公共场所针对不特定人实施,或行为导致一定范围的社会秩序混乱。
3. 程序与证据
·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侦查必须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严禁非法取证。
· 证据必须达到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的法定标准,才能移送起诉和审判。
面对宪法宣誓的司法人员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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