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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洪家水库的治理再唠叨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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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28 11:24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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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因整治清溪河上游环境工程和2010—2025年市政规划的需要,原清溪村八个自然村被整体拆迁安置到凤凰岭小区。一期和二期工程于2012年和2013年先后投入使用,后因市政规划的随意变动小区生活污水无法接人市政主管网,二期生活污水长期直排洪家水库,致使水库水体**、库区一片荒凉。知道2023年六月中旬我在池州人网为洪家水库发了一个帖子,二期生活污水管道改道。

       随着长江南路延伸段的建竣工,市政主管网已铺设到位,小区污水管网接驳已于2024年全面完成,污水直排的源头问题已彻底解决。

       我从小在这片土地长大,记忆中的洪家水库波光粼粼、水质清澈。如今水库水体长期**、生态**,实在令人痛心。

        2024年底,我通过省长信箱反映水库污染问题,省信访局予以受理,政府部门承诺洪家水库将于2025年年底前完成治理。可时至今日,治理仍无实质性进展。
        我所了解的情况是清溪街道领导付出了很多精力为之奔走和协调,但因为行政区划和经费等客观现实问题,协调难度较大。

        去年10月,省生态环保督察组进驻池州,我通过电话的方式反映了洪家水库问题。贵池区环保局进行过回访然而问题反映上去之后,至今没有推动治理落地。
         据了解有村民于去年某个时候在水库放养了鱼苗,四类水体放养的鱼类能食用吗?如果自己食用是祸害自身,如果在市场上销售是在祸害购买者。如果放养者出于自己的个人某种目的,为此成为水库治理的障碍,那威信在哪?法律尊严又在哪?

        根据法律法规,治理水库是地方政府不可推卸的法定职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3.河长制、生态环保责任制均要求,地方政府对辖区水体治理负总责,必须履职尽责。

        当前,全党正深入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主题教育,核心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为民造福作为最重要的政绩,把生态保护、民生实事落到实处,做到守土有责、信守承诺。

       洪家水库治理,既是民生问题,也是生态问题,更是政府部门公信力的体现。

       我持续反映此事,只为家乡环境优美,只为政府能够信守承诺。衷心希望相关部门以主题教育为契机,依法履行治理职责,尽快启动洪家水库生态修复,真正守护好这片绿水青山,把干净优美的生态环境干干净净地交给子孙后代。
        最近两年我在池州人网发表的文字一半是为凤凰岭小区,一半是为洪家水库。
        这些放映得到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凤凰岭小区一期改造工程将于4月份完工,希望洪家水库的治理,政府部门也能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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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3-28 14:19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能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明确答复,洪家水库到底还治理不治理?如果不治理的理由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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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28 18:22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在田野上!河长制是走走形式,你只有提级到国家部委和政府平台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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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28 18:27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不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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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28 20:37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污染谁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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