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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石台县城市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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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28 15:02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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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石台县城市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通告
为提升城区市容环境,营造整洁、有序、安全、优美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开展石台县城市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治理区域范围
东至柏山渡村民组,南至鸿凌产业园,西至城西加油站,北至秋浦大桥。

二、治理内容
1、出店(占道)经营整治。城区各商业店面、流动摊贩必须归店、归市经营,杜绝出店、占道经营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区域堆放商品、杂物、废弃物品等。
2、车辆停放整治。机动车须停放在停车泊位或停车场内,非机动车须停放在指定区域。所有车辆应顺向或按照引导标识统一朝向停放。严禁在人行道、消防通道、严管路段等妨碍通行区域停放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侵占公共停车泊位或停车场。
3、户外广告整治。严格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严禁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张贴、悬挂户外广告;沿街门店招牌须做到整洁完好,破损、褪色、松动的户外广告招牌必须及时更新或维修加固。
4、违法建设整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扩大占地面积等。对新增违法建设零容忍,坚决依法依规从严从快查处。此次城市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由县住建局牵头,县文明办、县公安局、县市监局、县自规局、仁里镇政府、横渡镇政府等单位参与开展联合执法。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2026年3月28日
来源:石台县文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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