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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故事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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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1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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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故事会(二)

   
                                 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吗

夫妻忠诚协议2.jpg


导读
结合《民法典》2021年实施,继续聊聊家庭财产财富方面的法律
故事。
但愿天下家庭都十分和谐美满,如果无法挽回,只能面对它的
失败,又该采取怎样的方式来帮助自己、保护自己呢?很多人
认为,有一种“忠诚协议”可以起到保障作用,但这种方式真可
以帮助我们吗?

案例
2019年初,小A与小B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如一方
发生婚外情,且双方因此离婚,须赔偿另一方的精神损失
30万元。协议签订后,在婚姻存续期间,小B发现小A与他
人同居,于是向法院起诉离婚,与此同时,小B以小A违反
《夫妻忠诚协议》为由要求法院判小A支付精神损失费30万元。

焦点问题
《夫妻忠诚协议》什么情况下有效?

案例分析
说起婚外情和离婚,很多人会认为被伤害的一方拿出证据,
要求赔偿就可以了。但是,如果真的这样做,即便你是受伤害的
,也有可能被要求赔偿那个伤害你的人。我们先从法律规定
的角度看婚外情的问题:首先,婚外情绝对不是婚内一夜情,或
者一方在婚内长期和配偶之外的某个或某些人所维持的性关系,
法律的婚外情应是,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这个人在婚内长期和某
个人保持着类似婚姻的关系,比如共同拥有另外一个家,还经常
在一起住。其次,我们还要明确,证明婚外情存在,不是只要知
道他们在私人住宅或酒店共同居住过,或有私生子就可以,而是
要在不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范围内,拿出更多有利而确凿的人
证、物证,证实配偶确实在婚内与其他异性有同居的不正当关
系。而在别人家或者宾馆搜集的证据,不但可能不被法院采纳,
证据搜集者反而可能吃官司。
说到这儿,肯定有人问,如果自己找不到证据,是不是只能放弃,
求和平离呢?这当然是最理想的状态,但是我们看了这么多案例,
不得不提醒受伤害的一方,你的善良未必能获得如你所愿的结果。
他们有可反告你无中生有,然后吞并所有财产,一分都不留给你。
所以,如果真有有力的证据,那就在调解、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
,给过错方施加更多的精神压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让步,以打破
一般财富均分的常规判法,使自己的痛苦能从多分得财富上获得
慰藉。因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可能会适当“照顾无过错方”。
虽然这个“照顾”只是量的变化而不是质的区别,但仍然是有利
,所以在合法范围、还是搜集越多的证据越好。
那么在本案中,如果小B有了相应的证据,是否可以因为
对方违反《夫妻忠诚协议》,要求法院判小A支付精神损失赔偿
30万元呢?
其实,《夫妻忠诚协议》绝不是哗众取笼,是现实婚烟中无
过错方的大胆尝试,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无奈之举。所谓
《夫妻忠诚协议》,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签订的一种
协议一一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格守《婚姻法》和《民法典》
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
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
现实中《夫妻忠诚协议》还有保证书、认罪书、空床费等 ,
很多时候法律未承认这些。
法学理论界对《夫妻忠诚协议》存在分歧,现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此类协议无效,不受法律保抑。协议的内容属于
道德约束的范畴,协议的履行和约束属于道德范畴,不是法律层
面问题。原《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
但该条规定只是一个宣言和法律价值取向。结合《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
于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即法律没有把夫妻双方
相互忠实规定为一项义务。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此类协议有效,
应受法律保护。契约自由是权利的重要体现,当事人有权对自己
产的处分做出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有
效。此协议实际上有利于社会和谐、家庭和陸。
所以,我们要注意《夫妻忠诚协议》在实务中是否有效,
根据协议涉及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具体内容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如果协议约定“夫妻有一方发生婚外情,导致双方
最终离婚的,违反约定的一方将净身出户”有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沿袭原《婚姻法解释(三)》第14条 :“ 当事人达成的以
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
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就是说,如果协议中有“以协议离婚或者
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内容,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这种协议没有生效。
其次,协议中关于“因一方出轨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独自生活补偿费、精神损失赔偿费、青春损失费”等的约定
应针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据此,发生婚外情只有达到法定的程度,
双方关于损害偿成约偿的约定才能有效。除此之外的其他出轨行为,应当属于道德的
调整范围,在相关离婚诉讼的举证中一般被认为无效。
最后,协议中如果有“夫妻双方ー生一世,永不离婚,否
则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或者“夫要一方出轨,双方就必
须离婚,且违约方丧失对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或探望权”这
些涉及人身关系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回到本案中,小A婚外情的程度已达到原《婚姻法》第四十
六条所规定的程度,因此小B有权要求赔偿,而且小A和小B
的《夫妻忠诚协议》中约定的赔偿精神损失费30万元,不违反
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以法院有可能支持,是否一定支持30万元还需结合具体案情。

总结
对《夫妻忠诚协议》的处理应慎重,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夫妻忠诚协议》体现了当事人对于美好婚姻生活的向往,同时
也说明人们对自己在婚烟中的权益有了更深的认识,尝试使用
法律武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夫妻
财产协议都是防范风险的更好选择。许多高净值人士在境内和
境外都有财产,并且以多种形式存在。无论是房产、存款、股
,生活支出、债务,还是婚娴生活中的柴米油盐与大风大浪
都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去协调。财产协议不仅能在婚姻出现危
机的时候保护你的合法权益,在婚姻中也能起到警醒和约束的
作用。
以上观点,仅供参考。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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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1 22:55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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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2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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