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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故事会(二)
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吗
导读 结合《民法典》2021年实施,继续聊聊家庭财产财富方面的法律 故事。 但愿天下家庭都十分和谐美满,如果无法挽回,只能面对它的 失败,又该采取怎样的方式来帮助自己、保护自己呢?很多人 认为,有一种“忠诚协议”可以起到保障作用,但这种方式真可 以帮助我们吗?
案例 2019年初,小A与小B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如一方 发生婚外情,且双方因此离婚,须赔偿另一方的精神损失 费30万元。协议签订后,在婚姻存续期间,小B发现小A与他 人同居,于是向法院起诉离婚,与此同时,小B以小A违反 《夫妻忠诚协议》为由要求法院判小A支付精神损失费30万元。
焦点问题 《夫妻忠诚协议》什么情况下有效?
案例分析 说起婚外情和离婚,很多人会认为被伤害的一方拿出证据, 要求赔偿就可以了。但是,如果真的这样做,即便你是受伤害的 方,也有可能被要求赔偿那个伤害你的人。我们先从法律规定 的角度看婚外情的问题:首先,婚外情绝对不是婚内一夜情,或 者一方在婚内长期和配偶之外的某个或某些人所维持的性关系, 法律的婚外情应是,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这个人在婚内长期和某 个人保持着类似婚姻的关系,比如共同拥有另外一个家,还经常 在一起住。其次,我们还要明确,证明婚外情存在,不是只要知 道他们在私人住宅或酒店共同居住过,或有私生子就可以,而是 要在不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范围内,拿出更多有利而确凿的人 证、物证,证实配偶确实在婚内与其他异性有同居的不正当关 系。而在别人家或者宾馆搜集的证据,不但可能不被法院采纳, 证据搜集者反而可能吃官司。 说到这儿,肯定有人问,如果自己找不到证据,是不是只能放弃, 求和平离呢?这当然是最理想的状态,但是我们看了这么多案例, 不得不提醒受伤害的一方,你的善良未必能获得如你所愿的结果。 他们有可反告你无中生有,然后吞并所有财产,一分都不留给你。 所以,如果真有有力的证据,那就在调解、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 ,给过错方施加更多的精神压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让步,以打破 一般财富均分的常规判法,使自己的痛苦能从多分得财富上获得 慰藉。因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可能会适当“照顾无过错方”。 虽然这个“照顾”只是量的变化而不是质的区别,但仍然是有利 的,所以在合法范围、还是搜集越多的证据越好。 那么在本案中,如果小B有了相应的证据,是否可以因为 对方违反《夫妻忠诚协议》,要求法院判小A支付精神损失赔偿 费30万元呢? 其实,《夫妻忠诚协议》绝不是哗众取笼,是现实婚烟中无 过错方的大胆尝试,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无奈之举。所谓 《夫妻忠诚协议》,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签订的一种 协议一一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格守《婚姻法》和《民法典》 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 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 现实中《夫妻忠诚协议》还有保证书、认罪书、空床费等 , 很多时候法律未承认这些。 法学理论界对《夫妻忠诚协议》存在分歧,现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此类协议无效,不受法律保抑。协议的内容属于 道德约束的范畴,协议的履行和约束属于道德范畴,不是法律层 面问题。原《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 但该条规定只是一个宣言和法律价值取向。结合《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 于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即法律没有把夫妻双方 相互忠实规定为一项义务。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此类协议有效, 应受法律保护。契约自由是权利的重要体现,当事人有权对自己 产的处分做出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有 效。此协议实际上有利于社会和谐、家庭和陸。 所以,我们要注意《夫妻忠诚协议》在实务中是否有效, 根据协议涉及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具体内容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如果协议约定“夫妻有一方发生婚外情,导致双方 最终离婚的,违反约定的一方将净身出户”有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沿袭原《婚姻法解释(三)》第14条 :“ 当事人达成的以 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 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就是说,如果协议中有“以协议离婚或者 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内容,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这种协议没有生效。 其次,协议中关于“因一方出轨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独自生活补偿费、精神损失赔偿费、青春损失费”等的约定 应针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据此,发生婚外情只有达到法定的程度, 双方关于损害偿成约偿的约定才能有效。除此之外的其他出轨行为,应当属于道德的 调整范围,在相关离婚诉讼的举证中一般被认为无效。 最后,协议中如果有“夫妻双方ー生一世,永不离婚,否 则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或者“夫要一方出轨,双方就必 须离婚,且违约方丧失对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或探望权”这 些涉及人身关系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回到本案中,小A婚外情的程度已达到原《婚姻法》第四十 六条所规定的程度,因此小B有权要求赔偿,而且小A和小B 的《夫妻忠诚协议》中约定的赔偿精神损失费30万元,不违反 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以法院有可能支持,是否一定支持30万元还需结合具体案情。
总结 对《夫妻忠诚协议》的处理应慎重,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夫妻忠诚协议》体现了当事人对于美好婚姻生活的向往,同时 也说明人们对自己在婚烟中的权益有了更深的认识,尝试使用 法律武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夫妻 财产协议都是防范风险的更好选择。许多高净值人士在境内和 境外都有财产,并且以多种形式存在。无论是房产、存款、股 票,生活支出、债务,还是婚娴生活中的柴米油盐与大风大浪 都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去协调。财产协议不仅能在婚姻出现危 机的时候保护你的合法权益,在婚姻中也能起到警醒和约束的 作用。 以上观点,仅供参考。
2021年8月11日 具体咨询可以添加微信13856640651 注明“ 池州人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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