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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聚焦消费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突出的问题,坚持“打假、处劣、治虚、惩偷”,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现将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池州市某气瓶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案
2025年2月28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池州市某气瓶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1名主管人员处5000元罚款。
经现场检查、调查,当事人在从事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经营过程中,下列行为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一是作业人员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质从事钢瓶检验检测作业。二是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1月2日期间及2022年10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检验检测未执行新标准《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B/T9251-2022)及《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T8334-2022)。三是气瓶水压试验未按照规定的试验步骤进行校验,水压试验设备的4个压力表已超过检定周期。四是未对超过8年设计使用年限的钢瓶逐个进行水压试验。五是未按规定记录检验检测过程。
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及其主管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2、池州市贵池区某加油点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及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5年2月21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池州市贵池区某加油点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及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燃油加油机1台、罚没款合计250442.29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线索,2024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移动加油车、燃油加油机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其涉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一辆移动加油车,加油车内置一台燃油加油机。执法人员复现测试,该作弊装置的一部分为作弊模块,安装在加油机主板固定插口内,另一部分为遥控器,设有2%、5%、8%、恢复键4个按键,当事人利用该作弊装置设置2%按键,控制加油机显示器上多显示2%的加油量,达到作弊目的。另上述燃油加油机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检定。当事人从2023年11月16日起实施作弊加油至2024年4月28日案发,违法所得为249242.2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3、贵池区某电子商务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5年3月19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贵池区某电子商务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假冒白酒28箱、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22箱口子窖白酒六年型、1箱口子窖白酒五年型、3箱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8、2箱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5,白酒箱体上标有“古井贡酒”或“口子窖”字样。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辨认、鉴别,上述白酒不是该两家公司生产,均为假冒白酒,且当事人采购白酒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4、贵池区某酒楼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2025年4月2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贵池区某酒楼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2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安徽德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实施监督抽检,当事人使用的勺、筷等餐具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2025年1月3日,对当事人实施监督抽检复查,当事人使用的碟子餐具仍不合格。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且责令改正后仍未整改,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5、青阳县某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案
2025年3月3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假冒电池60粒、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14日,执法人员在“两节”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待售的标称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的南孚®无汞碱性电池,正极无“NANFU”英文字样,负极方向“南孚”字体印刷模糊、手感粗糙,与真品比对不一致。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辨认、鉴别,上述电池为假冒商品,不是该公司生产。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电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6、石台县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案
2025年3月24日,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羽绒外套1件、没收违法所得1197.2元、罚款262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3日,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当事人销售的“韩系甜美羽绒外套(童装)”产品经抽检检验:未标注局部填充物纤维成分及含量,羽绒填充物未用绒子含量标注,“充绒量”不足(实测153.0g,不符合标签170.5g—5.0%),不符合GB/T 14272-2011《羽绒服装》标准规定,为不合格产品。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4件,违法所得1197.2元。
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池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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