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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高新区兴业公司低价出租兴业新村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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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9 17:56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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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高新区兴业公司违法低价出租兴业新村公租房,让私企谋取暴利改变了保障房的公益性质。使政府,原居民和外来租房人员遭受经济损失。区住建局在回复省委书记留言板时,认为符合省住建厅《建保(2016)126号文件第十四条,存在管理不完善,手续不齐全,责令一月内整改。我认为区住建局的整改要求没有法律依据。首先按十四条兴业公司未应保尽保,未作为拆迁过渡房使用,兴业公司和青年之家物管公司也非委托关系而是租赁关系,青年之家也非专业的租赁机构,租金除每平米5元进入政府帐户,其它大部进入青年之家个体帐户,没有作为房租补贴和归还政府贷款,使国有资产流失,完全违反了126号文件第十四条的全部条款,其行为涉嫌构成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住建部(2012年5月28日)第11号文件第三十四条等文件精神,住建局应责令兴业公司解除违法租赁关系限期改正。为了给兴业的违法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住建局指导兴业的上级公司金桥集团向区政府进行公租房源置换改变公租性质或退出公租房来规避法律责任。公租房是民生大计,关乎低收入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保障,高新区和东站片区未来发展空间巨大,公租房的需求也会逐渐增加,不宜置换和退出望区政府慎重处置,责令区住建局撤回原整改决定,责令兴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解除和私企的违法租赁关系,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如果住建局涉嫌包庇和纵容违法行为和不依法履行职责,也要依法处理。责成金桥集团按《市政(2019)59号文件第三款多余房源向社会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配租,按《高新区配套用房管理办法》池高新字(2023)180号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进行规范管理运营。以减轻外来务工人员和低收入群众的生活压力。为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请池州人网和广大网友共同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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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9 20:31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理有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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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9 21:01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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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9 22:35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可以,严查,把那些蛀虫和“大聪明”一个个地收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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