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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高新区兴业公司低价出租兴业新村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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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9 17:56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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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高新区兴业公司违法低价出租兴业新村公租房,让私企谋取暴利改变了保障房的公益性质。使政府,原居民和外来租房人员遭受经济损失。区住建局在回复省委书记留言板时,认为符合省住建厅《建保(2016)126号文件第十四条,存在管理不完善,手续不齐全,责令一月内整改。我认为区住建局的整改要求没有法律依据。首先按十四条兴业公司未应保尽保,未作为拆迁过渡房使用,兴业公司和青年之家物管公司也非委托关系而是租赁关系,青年之家也非专业的租赁机构,租金除每平米5元进入政府帐户,其它大部进入青年之家个体帐户,没有作为房租补贴和归还政府贷款,使国有资产流失,完全违反了126号文件第十四条的全部条款,其行为涉嫌构成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住建部(2012年5月28日)第11号文件第三十四条等文件精神,住建局应责令兴业公司解除违法租赁关系限期改正。为了给兴业的违法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住建局指导兴业的上级公司金桥集团向区政府进行公租房源置换改变公租性质或退出公租房来规避法律责任。公租房是民生大计,关乎低收入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保障,高新区和东站片区未来发展空间巨大,公租房的需求也会逐渐增加,不宜置换和退出望区政府慎重处置,责令区住建局撤回原整改决定,责令兴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解除和私企的违法租赁关系,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如果住建局涉嫌包庇和纵容违法行为和不依法履行职责,也要依法处理。责成金桥集团按《市政(2019)59号文件第三款多余房源向社会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配租,按《高新区配套用房管理办法》池高新字(2023)180号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进行规范管理运营。以减轻外来务工人员和低收入群众的生活压力。为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请池州人网和广大网友共同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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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9 20:31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理有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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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介草民111 : 感谢支持
2025-11-20 10:45 来自安徽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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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9 21:01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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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9 22:35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可以,严查,把那些蛀虫和“大聪明”一个个地收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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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介草民111 : 必须的!!!
2025-11-20 15:07 来自安徽 回复
一介草民111 : 必须的!!!
2025-11-20 15:10 来自安徽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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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0 06:14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不懂,低价出租不是减轻外来打工人员和低收入群众的生活压力了吗?
至于收益分配,应该是企业和政府部门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国有资产不能流失,企业合理费用也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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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介草民111 : 请看我以前发帖,是兴业低价租给私企,然后由私企高价转租给打工人,改变了保障房的保障性质是法律禁止行为,按池政59号文件和池高新字180号文件,符合条件的打工者申请能正常生活住居的公租房只需每平米每月5元,而私企却要15至20元每平方每月。区住建也认定了,但处罚过轻没有法律依据。
2025-11-20 08:33 来自安徽 回复
cctvv : 现在这些人胆子怎么那么大,心中想的就只有自己利益,拿着公权谋利吗?
2025-11-20 09:18 来自安徽 回复
一介草民111 回复 cctvv : 前几天开发区建没局某局长进去了,只是有的还没有查出来。
2025-11-21 11:07 来自安徽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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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0 09:12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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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0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有证据证明兴业公司相关行为侵害了公租房保障对象的权益,则应依法追责。否则不能偷换概念,对盘活闲置资产扣上违法违规的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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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介草民111 : 请看图片市政府办公室的回复,如果没有违法何来责令整改一说,只是这个整改函没有法律依据轻描淡写的,按相关文件是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2025-11-20 17:07 来自安徽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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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0 19:04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政府动了一部分人蛋糕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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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介草民111 : 是政府和人民的蛋糕被某些人分了!
2025-11-20 20:28 来自安徽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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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0 20:06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住建是肥差部门,区里经开区的住建都有副局长违纪逮捕了,其他可想而知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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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介草民111 : 不是不报时辰未到,迟早的事
2025-11-21 17:42 来自安徽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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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0 20:58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个论坛发声没有啥用,5线城市。
送2个图和网址吧,加油!
人民网.领导留言
纪委监委:www.12388.gov.cn
检察院:www.12309.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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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介草民111 : 多谢指点!!!
2025-11-22 17:52 来自安徽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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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1 11:12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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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介草民111 : 必须的!!!
2025-11-22 09:50 来自安徽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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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4 05:04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牛人!太厉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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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介草民111 : 人民日报发表的:政府不守法,怎么叫公众守法?
2025-11-24 08:14 来自安徽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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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9 13:07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不是低价而言!而是违规利用国有资产用于个人牟利!也是变相利益输送!更是洗劫国有资产!严重违纪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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