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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池州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池州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四批)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工作,做到以案示警、以案为鉴、以案促改,提升交通安全意识,筑牢交通安全防线,现发布第四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韩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2025年8月20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韩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14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发现车牌号为皖R5A***的轻型封闭式货车停在工地挖掘机旁边,且该车辆车厢内摆放1个塑料油桶。通过调查核实韩某某于2025年8月14日驾驶车牌号为皖R5A***的轻型封闭式货车从贵池区**加油站加注柴油运输至贵池区沿江路池州**港区铁路专用线项目工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石台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处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允许其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案
2025年9月22日,石台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9月5日,石台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有关部门移交线索后经调查取证核实,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授权李某以其公司名义进行投标和承揽工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施工单位允许其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石台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芜湖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2025年10月22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芜湖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的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0月7日,车牌号为皖B39***的6轴重型半挂牵引货车,行驶在G237K750+330(上行线)联村动态检测卡点时,经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检测显示该车超限。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车为芜湖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所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的行为,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芜湖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徐某某驾驶货运车辆拒绝称重检测案
2025年11月19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徐某某驾驶货运车辆拒绝称重检测的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18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通过巡查发现车牌号黄皖R27***的重型自卸货车正在从事载货运输,驾驶人员徐某某不配合执法人员将货运车辆上磅进行称重检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经流动检查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拒绝称重检测的规定,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孙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5年12月4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孙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24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其通过某出行平台预约乘坐了车牌号为皖RDA6***的网约车,途中司机绕路且让其与其他乘客拼车。执法人员经过调查核实后发现车牌号为皖RDA6***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具备营运资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违法行为,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孙某途中甩客案
2025年12月5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巡游出租汽车司机孙某途中甩客的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20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市民投诉反映称其搭乘皖R80***出租车行程途中被司机孙某要求下车,孙某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构成途中甩客的行为,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污染公路活动案
2025年12月8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污染公路活动的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1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车牌号为沪A011***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运输过程中轮胎带泥上路污染路面。该车属于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污染公路活动的行为,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 /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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