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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萍果570

这是要歧视外嫁女吗?要我放弃村集体资产股权成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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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15 00:30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我也得去我公公村里开个证明寄回去了想不通,之前分配土地有算我的人头,选举也有投票权,怎么就不能享受集体资产股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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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5 04:47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宛星 发表于 2018-11-13 16:14
户口在哪田地就在哪,既然你没有迁户口,你婆家那边也没有你的田地,那就不应该这样啊
...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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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5 05:40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嫁出去了就不要争这些权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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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5 06:42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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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5 07:56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钱肯定是有的,你不弄钱到谁手里去了?这个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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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5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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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5 08:17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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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5 09:44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咨询一下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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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15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上面的家庭成员是我爸,我妈和我,我怎么就不享受了呢。反正村里有外嫁女的都已经闹翻天了。我的天哪,有没有官宣啊?求书面文件,求官宣,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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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15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燃烧的激情 发表于 2018-11-15 05:40
既然嫁出去了就不要争这些权益了,

这是我的合法权益好吗?不能因为我结婚了就剥夺了吧?国家还规定户籍在哪就在哪里享受集体土地呢。你这说法就是典型的对外嫁女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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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15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觉得要依法办事,起码要拿出红头书面文件还有界定方案,确确实实证明我不能享受,那我无话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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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5 11:49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萍果570 发表于 2018-11-15 09:58
我也觉得要依法办事,起码要拿出红头书面文件还有界定方案,确确实实证明我不能享受,那我无话可说 ...

集体成员,享受包括,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权。不是说分红你没有,或者你少一点,只要确定了,你就跟他们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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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5 15:05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不会签的,他们有什么权利让我们签了,我也是出嫁女,我所有的信息都在这里,保险农保都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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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5 15:07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萍果570 发表于 2018-11-14 23:50
现在的情况是,队里面偷偷把村里的所有外嫁女的名字都报上去,说我们不享受“集体土地和宅基地”,这个与楼 ...

依据法律,宅基地和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无法继承。
你能继承的是你父母留下的房子,父母不在以后,村集体土地到年限重新划分,新增人口会重新分配到土地,而你变成只有一个人口的土地。
宅基地上的附属物属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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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5 16:43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历史传统要想修改重做评定很难,外嫁和举家外迁谋生都有这个"分红"不享受的传统,故,遇重要利益再分配机会时本村人会提前安排子女结婚以增加户藉人口数,享受分红,户口未正式迁入一般是不享受分红。同样,外来户家庭也不能享受分红。不管是否合理合法合情,土办法一直如此处理。会有少数特例,都是与干部暗中争取或干预有关,普通村民只能无条件接收土规则。

对于近些年独生子女家庭遭遇集体利益再分配及分红问题矛盾较突出,独女外嫁,相当于自家历史中断不受后有,另一方面,社会离婚率极高,也有单亲不婚家庭,旧俗难破,真实困难或遭遇特殊的家庭或许能通过争取获得权益。如不在原藉继续居住而户口仍在要获得分红和家庭权益继承,非常难!

独女选择招胥定居原藉和不外嫁是最妥当的安排,也就是土规则也有通融之处,需要做取舍判断,一旦错过机会就无力回天。当前法律很难对"分红"和再分配强制规定,表决通过更不现实。人和野外群居动物对集体利益的维护准则是一致的,打破难,强大自己融入更容易,或者自强超越另谋出路,守一棵树不如拥有一片森林,或者超然物外淡过一生,不去争食也不会饿死。

另一个层面看,取消户口差别,农村城镇不区分,自是占有集体资源多的农村有优势,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变化太快了。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公平,有吃有住生老病死
无虞,退一步,人人皆得安心,额外利益分配意义不大。传统分配制会向西方模式靠拢。观念能转变,幸福就与金钱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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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16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朝の太陽 发表于 2018-11-15 15:05
我是不会签的,他们有什么权利让我们签了,我也是出嫁女,我所有的信息都在这里,保险农保都在这里
...

坚决不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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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16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葉知秋 发表于 2018-11-15 15:07
依据法律,宅基地和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无法继承。
你能继承的是你父母留下的房子,父母不在以后,村集体 ...

那也是有的我的土地的,可是现在村里说我不享受,也就是连土地也没有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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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16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紫微亭 发表于 2018-11-15 16:43
这个历史传统要想修改重做评定很难,外嫁和举家外迁谋生都有这个"分红"不享受的传统,故,遇重要利益再分配 ...

你看了最新的界定方案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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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16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池州市贵池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加强指导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项关键性、基础性工作。一般情形下的成员资格界定,要“应给尽给”,对特殊情形下的成员界定要公开、民主,采取会议表决(票决)的方式进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成员资格界定应依法依规进行,界定过程公平、公正,界定结果公开。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又要防止借村规民约非法剥夺或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二)程序规范。成员资格界定工作要按照公告、登记、审核、公示、档集管理、上报备案等程序开展,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三)尊重历史。成员资格界定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结合现实状况,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
(四)维护稳定。成员资格界定应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坚持群众路线,得到农民群众的认可。
二、界定标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
登记基准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自动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本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居民;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
3.基于婚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4、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5.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人员。
(二)资格保留
已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下列人员,不因户口迁出而丧失成员资格:
1.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2.解放军、武警部队现服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3. 正在服刑期的人员;
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未迁出户口的。
(三) 几种特殊情形的成员资格界定
1.外嫁女的成员资格。应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对于外嫁女虽未取得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但已经脱离嫁出地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应当具有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嫁入城市的妇女,如果其没有取得非农业户籍,应视为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入赘婿的成员资格参照前述精神处理。
2.离婚、丧偶妇女成员资格。对于离婚、丧偶的妇女不论其户籍是在嫁出地,还是已迁入嫁入地现又回嫁出地生活的,均应以现户籍所在地界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因国家建设和其他政策性原因,依法将户口集体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应界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 捐资购买城市户口的人员,现仍在户口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未享受城镇福利待遇的,应界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不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应界定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是否具有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四)资格的丧失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死亡的;
2.已纳入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序列的;
3.成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管理人员、职工;
4.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三、操作程序
(一)村级界定
1.成立组织: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界定工作;
2.发布公告:由村委会发布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须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内容;
3.调查摸底:逐户调查摸底,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摸底登记表,经核对无误后,由农户签字按印确认。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交资格证、户口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4.筛选界定:村民委员会对照界定条件和调查摸底情况,提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议名单。建议名单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存在异议的重新审核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5.大会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的实际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实际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同意为表决通过。表决结果由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签字。

.公开公示:将表决通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界定人员存在异议的应重新审核,再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由工作人员、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报镇(街)政府审核。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过程均要留有详实影像资料和文字记录,报镇(街)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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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16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界定方案,我的户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居民等条件均符合自动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请问又凭什么不享受,我是坚决不会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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