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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提交2018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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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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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和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提交2018年度报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2018年12月31日前经市工商质监局和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请于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网址:http:// www.ahcredit.gov.cn)“企业信息填报”栏目,按要求报送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网络或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选择纸质报送的个体工商户,向辖区市场监管所申领表格(也可在本通告附件中下载自行打印),填写相关信息后提交给该市场监管所。
  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报送的年度报告信息,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计部门、海关管理企业相关事项实施“多报合一”,在填写年度报告时一并填报并向社会公示。
  四、市场主体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五、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本市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存在虚假,可以向市工商质监局和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
  七、市工商质监管局和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定期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自行公示或申报的年报信息、即时信息进行抽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八、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年度报告信息,或公示的年报信息和及时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
  九、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银行贷款、授予荣誉称号等多个方面受到限制或者禁入。
  十、区市场监管局相关部门联系方式:
  企业监督管理科:0566-2617909
  秋浦市场监管所:0566-2617930
  城关市场监管所:0566-2317272
  池口市场监管所:0566-2032041
  杏花村市场监管所:0566-2565315
  牛头山市场监管所:0566-2569315
  殷汇市场监管所:0566-4317548
  梅村市场监管所:0566-2568315
  涓桥市场监管所:0566-2567315
  乌沙市场监管所:0566-4011217
  秋江市场监管所:0566-2566315
  高新区市场监管所:0566-4875548
  墩上市场监管所:0566-2561315
  马衙市场监管所:0566-4711909
  里山市场监管所:0566-2562315
  梅街市场监管所:0566-4511207

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2日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纸质版).doc

42.5 KB, 下载次数: 51

个体纸质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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