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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一车主将小轿车借给一男性朋友,该男子驾驶轿车时与一货车相撞后死亡,该男子家属将车主、货车驾驶人(同时是货车车主)、货车挂靠公司、保险公司全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2018年4月18日,彭州法院受理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彭州女子袁某的丈夫钟某与黄某是多年同学、好友。2017年11月14日的晚上,黄某受朋友肖某之邀从位于敖平镇的家中前往市区天彭镇与钟某及其他朋友一起吃饭唱歌,期间黄某饮用了一定量的白酒和啤酒。娱乐至凌晨12点左右,黄某与钟某、肖某等继续前往一路边烧烤店吃夜宵,席间黄某饮酒并达到醉酒状态。凌晨2点左右,钟某的妻子袁某下晚班后联系得知其丈夫钟某与黄某等正在吃夜宵,便驾驶小轿车前去烧烤店接钟某回家。到烧烤店后,黄某独自站在路边,见到袁某开车前来,便请求借车以便返回敖平镇家中,袁某碍于朋友情面,便直接将小轿车钥匙交与黄某。凌晨两点半左右,黄某独自驾驶袁某所有的小轿车从烧烤店往敖平镇家中行驶,行驶至一路口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陈某驾驶并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重型自卸货车追尾相撞,致车辆受损,黄某严重受伤。交通事故发生后,黄某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黄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
出借车辆人被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黄某的家属认为,袁某将轿车出借给醉酒的黄某存在过错,遂于2018年4月14日将陈某、某运输公司、袁某及保险公司全部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743635元。
受理该案后,彭州法院于2018年5月11日、6月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被告袁某辩称出借车辆时并不知黄某饮酒,且黄某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自己的出借行为无任何过错,不同意赔偿。被告某运输公司辩称,依据挂靠合同约定,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责任由实际车主承担,货车驾驶人陈某是实际车主,应由陈某而不是自己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出借车辆人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由黄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陈某承担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客观、公正,依法予以采信。被告袁某明知其丈夫与黄某一起聚餐至凌晨深夜,面对黄某的借车请求,未对是否具备正常驾驶的精神状态和身体状况作必要的审查和注意,存在疏忽大意,有一定的过失,故被告袁某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陈某既是货车驾驶人又是货车车主,货车仅挂靠在被告某运输公司名下,被告某运输公司对本次事故发生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及原因力大小,综合案情权衡考量,酌定被告陈某对黄某的伤亡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袁某承担10%的责任,黄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2018年6月22日,彭州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袁某赔偿原告58 041.47元。
随着经济的发展,道路交通设施的完善,车辆保有量持续增加,将车辆出借给他人驾驶的情形在生活中也越来越常见。在这种情形下,一旦发生车祸,出借车主是不是需要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是车主们关心的问题,也是在审理这类案件中的难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将车辆出借给他人驾驶,一旦发生车祸,车主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对保险责任不能完全赔付的部分将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比如在前述案例中,被告袁某将车辆借给黄某驾驶时,明知黄某与其丈夫钟某一起娱乐至凌晨两点,未对黄某是否具备正常驾驶的精神和身体状态作必要审查便将车出借,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对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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