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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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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1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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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董某从事木方销售工作,陶某与其妻子胡某共同从事木材经营业务。陶某因业务需要,自2012年2月起至2012年6月期间,连续五次从原告董某处采购木方,累计木方款人民币80050元,因陶某资金周转困难,该木方款一直未予支付,陶某仅承诺2012年中秋节前付清。2012年9月4日,陶某因遭遇车祸不幸逝世,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调解结案,陶某家属共获赔偿款人民币42万元。原告得知陶某去世的消息后,多次找到陶某妻子胡某协商解决拖欠木方款事宜,但胡某仅于2014年1月29日支付了原告董某5000元货款,剩余75050元仍然未予支付。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得通过诉讼方式维权。
2、律师办案过程及法律分析、建议:
⑴办案过程:
2014年5月10日,董某就催讨货款一事,来到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咨询,本人热情接待了董某,认真倾听了董某的诉求,并认真审查了董某出示的三张销货清单。该三张销货清单显示2012年2月至2012年6月期间,董某共销售了价值80050元的木方,其中两张销货清单(金额共计31600元)上均有陶某签字,另外一张销货清单(金额48450元)并无陶某签字,仅加盖了“桃源装饰精品木业”印章。本人询问董某陶某与“桃源装饰精品木业”的关系,董某陈述“桃源装饰精品木业”系陶某经营的店铺,本人根据自己办案经验,初步判断“桃源装饰精品木业”有可能是个体工商户,那么本案的起诉对象就可能为陶某。为了明确“桃源装饰精品木业”的性质,本人前往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了有关“桃源装饰精品木业”的企业登记信息,但并未发现“桃源装饰精品木业”的工商登记信息,仅得知陶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经营了一家公司为“池州市桃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且该公司已处于吊销状态,公司已人去楼空。获取上述信息后,本人约谈了董某,向他告知了案件风险。
⑵法律分析:
本案最为重要的是如何确定货款支付主体,也就是说,该货款究竟应认定为池州市桃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务还是陶某个人债务。
如认定为公司债务,风险在于,池州市桃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虽系陶某设立,但销货清单上加盖的印章“桃源装饰精品木业”与其名称不完全等同,又非正规印章,董某起诉公司主张货款的诉求有可能得不到支持。另外,该公司现已处于吊销状态,且公司已然人去楼空,即使法院认定为公司债务,判决也有可能得不到实际履行,而成为一纸空文。
如认定为陶某个人债务,风险在于,其中一张仅盖有“桃源装饰精品木业”印章的供货清单上的金额就有可能无法认定为陶某的个人债务。另外,陶某已经去世,董某依法只能向陶某继承人主张上述货款。
⑶律师建议:
建议董某按夫妻共同债务起诉陶某妻子胡某,由胡某对该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起诉要求陶某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3、起诉及案件审理、判决:
2014年6月10日,本人接受董某委托,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陶某妻子胡某以及陶某继承人支付货款。
2014年7月4日,该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双方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的货款应为公司债务还是陶某个人债务”。双方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原告提供了三张销货清单,证明被告尚欠货款的事实;被告提供了池州市桃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该货款应为公司债务,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无法律依据。原告认可被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但原告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也无法证明“池州市桃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桃源装饰精品木业”就是同一主体,其抗辩理由并不成立,双方对此展开了激烈辩论。最终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部分诉讼请求,判决陶某妻子胡某支付原告货款26600元,该款也已支付到位。
4、办案体会心得: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合同标的额不大,但因为民事案件执行难,如何避免判决得不到实际履行,让委托人利益得到实际维护至关重要。本案中,虽然原告部分诉讼请求因为证据瑕疵未得到支持,但原告经判决支持的请求全部得到实际清偿,让人犹感欣慰,这也让本人深刻体会到规范经商的重要性,建议经商者在商业活动中要规范经商、规范结算形式,注意保留证据材料,以免出现维权难、维权不全面的问题。
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陈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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