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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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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1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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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8日,江某应聘到某公司从事研发工作,暂代厂务管理,双方约定每月劳动报酬为21000元,于每月15日左右发放。2014年10月31日,江某认为公司无故拖欠工程款导致公司进入停工状态继而导致员工工资报酬不能及时发放,向公司递交离职申请书,然后离职。
2014年11月3日,江某向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其十月份工资210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21000元,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68000元,并为其补缴2014年3月份至10月份的社会保险。
2014年11月26日下午5:30,某公司张先生带着劳动仲裁申请书及开庭通知书来到我们律师事务所咨询,我们律师详细分析了江某的劳动仲裁申请书,发现申请人江某系台湾人士,立马想到的是台湾人在内地就业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如果成立劳动关系,那么江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21000元、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68000元及2014年3月份至10月份的社会保险应当得到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如果不成立劳动关系,那么他所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社会保险就不应当得到支持。我们立马查找《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的管理规定》,发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但是这条规定不能解决申请人江某与被申请人某公司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问题,我们继续寻找相关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能找到突破口。终于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外国人、无国籍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就业必须取得就业证件,若没有办理就业证件就无法形成劳动关系。而本案中江某在某公司就业并没有办理任何相关就业证件,因此他们之间就不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江某劳动仲裁申请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社会保险就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找到了这样的突破口,我们第二天就与某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办理了委托手续,受理了该案件。
2014年11月27日上午9:30,我们作为某公司全权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庭审中,我们针对江某的仲裁申请提出了答辩意见,并对其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我们也提供了三组证据证明我们的观点。第一组证据是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被申请人某公司的仲裁主体资格;第二组证据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完税证明,证明被申请人某公司支付了申请人江某10月份劳动报酬21000元,并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拖欠10月份工资情形;第三组证据离职申请书,证明申请人江某2014年10月30日主动申请离职。最后,代理律师发表辩论意见,强调从法庭庭审的举证质证可以充分说明被申请人某公司并未拖欠申请人江某10月份工资报酬,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之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代理人认为申请人江某各项请求事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庭应当驳回申请人江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2014年12月23日,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池劳仲裁字17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江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案是一起职工因未签劳动合同向单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纠纷,本应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是因该案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即申请人一方是台湾同胞,在内地就业须办理就业许可证件,办理该证件才能成立劳动关系,才能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办理相关就业证件就不能成立劳动关系,不能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与我们平时处理的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同,需要抓住该案件的特殊之处,寻找劳动关系是否成立这一突破口。我们律师在受理该案前通过查找法律规定并找到了突破口。这样我们才代理了该案件并最终获得了胜诉,为某公司挽回了20万元的损失。
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余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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