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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等15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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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6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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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由东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葛公镇天井村被告人吴军、吴四红等15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7·23天井矿案)一审宣判。东至县检察院指控,自2008年起,葛公镇天井村部分村民以安徽国风公司开矿破坏环境为由多次阻挠施工。2018年7月,国风公司启动绿色矿山创建工作。被告人吴军、吴四红等人在得知消息后,建立微信群煽动、聚集当地村民,商议行动方案,期间聚集大量人员到葛公镇政府非法集会,严重干扰了工作秩序。2018年7月23日,数百名当地村民聚集到矿山创建工地,采取切断水电、打砸工地、毁坏道路、围困工作人员等方式阻挠施工,并通过互联网恶意散布相关言论和视频,持续时间长达十几个小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县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吴军、吴四红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军、吴四红、檀基彦、孔家平组织、策划、指挥村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系首要分子,其他人员为积极参加者。另被告人吴四来持凶器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吴军、吴四红、檀基彦有期徒刑四年至三年不等;判处被告人孔家平及其他积极参与者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个月不等,并适用缓刑。
来源:东至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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