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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栓绳,狗主要赔20万!虽然没咬到人(真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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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7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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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旬老太欧某在步行街散步时,被一条泰迪犬惊吓倒地,摔成9级伤残。  公共场所活动,并在靠近欧某的时候令欧某受惊吓倒地,高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但该泰迪犬在没有吠叫、没有攻击欧某、仅向欧某移动半米并与欧某仍相距约3米的前提下,欧某过度惊慌,采取避让措施摔倒致自已受伤,其本身存在重大过失。故判决高某承担30%的责任。

欧某与高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欧某认为高某未尽到看管宠物的责任导致自己摔伤,其应承担全部责任;高某则认为欧某摔伤与宠物狗无关,是其不小心造成的,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江门中院二审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高某对欧某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本案中,高某的泰迪犬未取得《犬类准养证》,且高某没给狗拴上狗绳,并在晚上19时后人流高峰期未尽到注意义务;虽然泰迪犬未出现“追赶、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但因它突然起立及走近的动作,导致欧某心理恐惧诱发摔倒,所产生的损害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范畴。

因此,高某对欧某构成侵权,应负全部赔偿责任。江门中院依法判决高某赔偿欧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09775.03元。

希望养狗人士能够合法养狗遛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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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9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养狗的人要注意了;人类的“朋友”不要成为人类的‘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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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0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亏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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