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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首例!驾培协会驾校联合涨价被罚 64 万余元
ZAKER新闻
2018-07-31 00:00
南宁晚报 /ZAKER 南宁 记者 孟娟娟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7 月 31 日,自治区物价局向社会公布了自《反垄断法》施行以来广西依法查处的首例价格垄断案,北海市驾培协会及该市 11 家驾校联合实施价格垄断被罚 64 万余元。
经一年半多的反垄断执法调查,自治区物价局依法对北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会(以下简称:北海市驾培协会)与北海市具有竞争关系的 11 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达成 C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下简称:C1 驾培)报名管理费涨价等事宜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予以罚款合计 642503.80 元。自《反垄断法》施行以来,此案系广西依法查处的首例价格垄断案。
2016 年 12 月间,北海市驾培协会以原计时培训系统技术落后等原因,需要引进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计时培训系统为名,就 C1 驾培的报名管理费、培训费等相关收费事宜,多次组织北海市具有竞争关系的 11 家驾培机构,通过微信群、召集会议、口头协商等方式,协议 C1 驾培涨价事宜,并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对 2017 年 1 月 20 日之后报名 C1 驾培的学员,统一调整报名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得低于 2000 元 / 人。2017 年 1 月 16 日,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称:经北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会研究通过,2017 年 1 月 20 日起,北海市学车统一实行计时收费和先培后付。
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定价,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由于北海市驾培协会组织与驾培协会成员单位统一涨价,一时导致全市 11 家驾培机构在 2017 年 1 月 17-19 日期间,学习 C1 驾培的报名人数倍增,并时值春节期间,在社会上也造成不良反响。
自 2017 年 1 月 20 日起,11 家驾培机构分别将 C1 驾培报名管理费的收费标准调整为 1950-2050 元 / 人之间,实施了串通涨价协议行为,其涨价行为具有一致性,存在协同涨价的垄断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的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定,构成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经过调查后,自治区物价局依法对北海市驾培协会及上述 11 家驾培机构达成 C1 驾培报名管理费涨价等事宜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予以罚款合计 642503.80 元。
【小知识】
一、何为垄断: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垄断行为是指 : 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反垄断法》明令禁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四种形式的垄断行为。
二、垄断查处机构:按照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2018 年 3 月 21 日,新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承担反垄断的执法职能。
三:垄断会受到何种处罚:
1、违反《反垄断法》,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2、违反《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违反《反垄断法》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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