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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通告] 请收下!一大波政务服务新举措便民利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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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0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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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有关部门在大力推行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等非接触式办理方式的同时,出台了一批优化流程、简化材料、压缩时限、限期后延、容缺预审、绿色通道等服务新举措。现从有关公开渠道收集并简要摘编如下。


提示:由于在不同地区办理政策可能存在差异,请申请人在办理时先向当地部门或窗口详细咨询。

一、政务服务部门

开启企业复产复工事项办理绿色通道。对下列事项开放窗口“预约办”:1、企业涉及复工复产的事项;2、群众离池返工前需要急办的事项;3、延期办理会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事项。申请人确需到现场办理的事项,可通过电话提前半天预约,并按照网上办事指南及窗口要求准备好申请材料;窗口人员会在预约时间到岗办理。


二、交通运输部门
(一)简化通行证办理流程
切实简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简称“车辆通行证”)办理流程,推行微信受理。通过政府网站、微信提供“车辆通行证”统一式样,供承运单位或驾驶人在本地自行打印、自行填写。由交通防控组业务经办人员分别建立业务办理微信群,各地各单位将办理材料扫描或拍照打包后传到群中,交通防控组业务办理人员下载申请材料并根据提供的材料进行办理,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实现“最多跑一趟”。


压缩办理时间。各地、各单位收到跨省及省内重要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申请、跨省及省内生产运输车辆进入申请、以及跨县(区)、管委会“通行证”办理申请,原则上必须在半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市防指办交通防控组(市交通运输局),同时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交通防控组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半日内办结。各县(区)、管委会辖区内“通行证”办理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复产复工企业生产运输车辆,如有固定的往返线路,可根据实际情况取消“一趟一证”要求,将“通行证”有效通行时间作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7天。

(二)营运车辆年审后延续至疫情结束之后45天
疫情期间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可结合当地疫情防控工作和道路运输保障需要,采取以下临时政策措施:对道路运输车辆年审时间到期但因疫情原因暂时无法进行车辆审验或不具备相关审验条件的,允许其年审周期自动向后延续至疫情结束之后45天。疫情期间,各地交通运输部门不对未开展技术等级评定、车辆年审逾期或到期未审验的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处罚。疫情结束后,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有关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者及车辆及时延续办理车辆年审手续;道路运输车辆年审制度恢复到原政策制度执行。

三、医保部门
(一)优化慢性病申请办证流程
通过互联网渠道、电话传真等方式,受理参保人员医保门诊慢性病申请。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的就诊记录,作为医保门诊慢性病鉴定证明材料。慢性病证可采取邮寄等方式送达参保人员。
(二)实行长处方管理
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的参保人员,病情稳定并需要长期服用固定药物,实行长处方(一次性开具3个月药量),医保支付实行按长处方结算,保障参保患者用药需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患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可按前次已开具的处方用量到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三)慢性病医疗费用报销容缺办理
医保门诊慢性病就医费用原则上实行联网即时结算;未即时结算的,可通过电子邮箱等互联网渠道,收取参保患者就医证明材料扫描件,先行按规定结算费用。参保人员通过邮寄等方式,或在国家宣布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正就医证明材料原件。因疫情防控需要,在统筹地区外临时居住的医保门诊慢性病人员,在当地定点机构的购药费用可按规定纳入报销。

(四)医保报销可延后办理
参保患者因疫情防控等客观原因,造成年度医保门诊慢性病医药费用未能及时报销的,医保结算时间可延长至国家宣布疫情解除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等报销周期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电话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参保人员不需前往具有转诊权的医院办理转诊手续,直接通过电话备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到电话核实患者相关信息后,及时将备案信息上传至国家异地就医结算平台,按照医院转诊同等待遇结算。参保人员异地安置、长期驻外、长期居外备案业务,可通过拨打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电话直接办理。
(六)生育保险容缺预办
鼓励参保单位和个人利用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办理,通过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报送生育待遇申报表电子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先行办理,后续预约补报相关纸质材料。
(七)医疗保险费缴纳可延期
对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缴费人无法按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办理参保登记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补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缴纳。

四、住建部门

资质资格延续申请可延期办理。自2月3日开始到国家宣布疫情结束期间,到期未按时提交延续申请的,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可继续按延续申请。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省级核准的事项: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房地产开发、工程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延续,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延续;省级委托市审批的省级核准事项:包括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延期;省级下放市的事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核准延续。

五、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
(一)确需至窗口现场办理业务的预约办理
提前拨打大厅窗口电话(2310310)进行预约或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便民服务”的“预约登记”功能进行预约。根据防疫工作要求,大厅人数需控制在10人以内,请按照工作人员引导分时进入大厅。
(二)开辟企业复工、疫情防护急办事项绿色通道
对于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企业、人群的登记业务,对急需办理的临时应急业务(企业融资,继贷等),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尽快办理。

六、税务部门
(一)推行容缺办理
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
(二)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
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
(三)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七、公积金中心
(一)保障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
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二)调整正常连续缴存贷款条件
缴存单位、个人缴存者因受疫情影响,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的,向公积金服务窗口说明情况后,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补缴。其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申请提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益。

(三)优化提取办理流程调整办理时限
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受疫情防控影响无法办理提取而导致超期的,提取时限顺延至疫情结束后办理。
(四)支持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延期缴存
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农产品生产供应等行业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工会组织认定,可按规定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降比、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

八、科技部门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实行承诺制办理,不见面审批。申请单位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相关业务时,可以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管理服务系统中“其他附件”一栏上传《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不见面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承诺书》应包括申请编号,申请人信息,申请办理的业务类型,承诺补交材料等内容,需要邮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请留下详细的邮寄地址、联系人姓名、手机号等信息。

来源 / 池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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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0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服务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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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0 11:20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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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0 12:02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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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0 17:27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通行证微信在哪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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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0 18:33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意思,是所有车辆都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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