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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以曾患有新冠肺炎拒绝录用,特殊工种有特殊要求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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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7 16:07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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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总工会发布提示,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抗疫时期有关政策的规定,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维护劳动关系和社会和谐稳定。已治愈的新冠肺炎患者,用人单位不得以曾患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有效防控疫情,中央和省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延长假期、迟延复工、工伤认定等各项规定,对特殊时期劳动关系领域相关问题作出指引。全省各级工会积极响应,开展了“网上就业创业援助月”等系列活动,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劳动者有平等的就业权,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残疾人,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除对特殊工种有特殊要求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曾患有新冠肺炎拒绝录用。

省总工会提示
因疫情停工和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发放,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一般为一个月)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间提供的有关劳动重新约定其工资标准,并按约定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与此同时,职工因疫情被隔离,应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职工因确诊感染新冠肺炎,需要停止工作治疗的,依法享有医疗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医疗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感染、疑似或密切接触等不能提供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以及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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