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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而突然中断生活来源,并在重新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相应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但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期限一直是有60日限制的。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 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修订)中第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2020年3月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第四点明确:“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领金条件进行审核,不得增加失业人员义务,不得附加和捆绑培训等其他条件,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意味着失业保险金60日申领期限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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