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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青阳县甲、乙、丙3家公司矿山矿石外运均需通过丁桥镇老街。2017年9月一天晚上,周某某以夜间大货车运输影响其休息为由,在老街处堵路,阻止大货车运输通行。甲公司负责人江某某得知后打电话给被告人唐某某,让其帮忙劝走周某某。唐某某来到现场后对周某某进行劝说,称“堵车没有堵头,回头去矿山找点事情做”。周某某听后放弃堵路。事后,唐某某、周某某先后找到甲、乙、丙3家公司负责人,以可以帮忙协调堵路事宜和清扫被泼洒的道路为由,要求3家公司每家每月支付2人5000元工资,合计15000元。3家公司迫于要挟,在已经请人清扫道路的情况下,只得同意以清扫保洁费的名义,每家每月支付2人工资3000元,合计9000元。截止到2019年5月,3家公司共计被唐某某、周某某强行索取现金13.8万元。
案件办理情况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唐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教唆并与周某某一起到3家公司“找事情做”,暗示“不答应要求,就堵路阻止矿山大货车夜间运输”,强行索取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
审查起诉期间,唐某某、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青阳县检察院综合考虑其认罪认罚情况和其他量刑情节,对唐某某建议量刑有期徒刑3至4年,并处罚金5万元;对周某某建议量刑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2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唐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在辩护人的见证下,二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青阳县检察院依法向青阳县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4月29日,青阳县法院判决唐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周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两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来源:池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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