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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底,东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以燃料油冒充柴油销售的案件,以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万元;查封的燃料油23.5吨,予以没收。
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多次从外地低价购进燃料油(主要用于船舶机械、锅炉),在未告知购买方的情况下以柴油名义进行销售,从中赚取差价。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王某某以燃料油冒充柴油向彭泽县某矿业有限公司、某物流有限公司共计销售燃料油2270.01吨,销售金额达1366.1992万元。经鉴定,王某某销售的燃料油的酸度、闪点、硫含量和色度四项均不符合柴油的技术要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以燃料油冒充柴油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366.1992万元,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王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能主动到案,自首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35万元,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合上述情节,对王某某减轻处罚。根据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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