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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也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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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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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几天,一段公交车司机猝死的视频,看得许多人心碎。

  1月25日,福建省福清市一名公交车司机陈师傅突发心梗,为全力确保一车乘客的安全,他强忍不适,拉住手刹,将公交车稳稳停靠在路边后,不幸离世。

  然而,面对陈师傅这样的行为,其所在公司却泼了一盆冷水。公司以曾让所有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为由,拒绝将陈师傅之死认定为工伤,并表示出于人道主义,公司会赔偿10万元。家属对此提出异议,引发舆论强烈关注。28日,当地最终出具了陈师傅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接下来将按相关规定赔付。

试想,如果没有家属的质疑和网友的声援,公司或许真的就用10万元赔偿草草了事。但有些事并非“存在即合理”,这起一波三折的工伤认定和所谓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恰恰说明,企业缺少了最基本的守法自觉。

  在工作岗位突发心梗猝死,这是毋庸置疑的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陈师傅属于在驾驶公交车过程中突发疾病、遭遇不幸,理应被纳入工伤范围,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至于公司让劳动者签定所谓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也绝不是逃避责任的“挡箭牌”。因为,“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本身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劳动者而言,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既是其法定权利,也是其法定义务,劳动者无权放弃社保;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属于法定义务,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已涉嫌违反劳动法。

  同时,未及时缴纳社保也并不影响工伤认定,且赔偿费用要由单位来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一条一款,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不是哪个单位想拒绝就能拒绝的。
via.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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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不算工伤好。很多企业为防员工生病,要求年龄小于35岁,并要各种繁琐的体检报告。35岁以上,只能偷偷的在小包工头手下搬砖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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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 16:59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被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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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3 00:11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活儿难干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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