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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留言希望指定电动车雨棚标准,官方回复地方无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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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4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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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留言

尊敬的书记,您好!前期我向您反映池州拆电动车雨棚的事,感谢您在百忙安排相关部门进行了回复。从回复的情况看,主要基于三点:1、车棚质量不过关;2、安装后改变了电动车技术参数;3、本地无权认定车棚标准。针对这三点,本人结合实际和体验提以下看法和建议:1、车棚质量问题,这确实是一个问题,但主要是过去的老棚,如伞状棚和影响视线的棚,这种棚应当拆掉和禁止,但后期最近的棚的设计科学性、安全性、清晰性大幅提升,最大程度减少了安全隐患。我们政府部门应当"与时俱进",不能老停在过去的眼光。
2、技术参数,这点我不太懂,但装棚后,究竟影响技术参数多少,应当有个说法。这种影响是否完全超出了骑车人的控制范围而不能驾驭。不能简单以影响而了之。就本人骑车体验,既使在很大风中骑,车棚确定有抖动影响车的稳定,但还是控制得了,不太难。只要进一步提高车技,还是能克服的,就象开小轿车要培训和多锻炼一样,只要骑车人多注意一点,还是较安全的。人要是不注意,走路都会摔跤吧!
3、权限问题。我想可能,本地应当站在老百姓需求岀发,积极向上反映和申请。
4、其他,本地若能结合实际,选定某种雨棚作为标准充许老百姓安装,将老棚拆除,坏棚维修。并在棚上打上宣传本地特色的广告。我想这是给老百姓带来便利的同时,又是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大大增加城市温度和市民获得感和幸福感!谢谢!

官方回复


网友,你好!
      您给省委书记留言,反映电动车车棚有关问题,我们十分重视,经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现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18条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7条等规定,摩托车、电动车加装的遮阳篷,属严禁生产、销售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生产、销售、加装摩托车、电动车遮阳篷(伞)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10条规定,涉及保障人身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授权发布。
      根据以上规定,生产、销售、加装摩托车、电动车遮阳篷(伞)属于违法行为,地方政府和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无权组织制定或指定电瓶车车棚安全标准。
      十分感谢您的留言。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联系市公安局刘俊,电话:0566-209301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李志成,电话:0566-2083835。



来源:领导留言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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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4 11:52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不能装为什么还允许生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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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4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只佩服文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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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4 12:00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多年风里来雨里去,没有车棚也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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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4 12:04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写的再好,讲的再好,都是没用的。胳膊拧不过大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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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4 12:11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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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4 12:19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哎!没有雨蓬真的不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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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4 12:22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唉,难道下雨穿雨衣就安全了?下雨打伞就安全了?三轮车,老头乐就安全?政府应该人性化去考虑我们电驴一族,大城市取缔伞那些的,他们公交很多呀,我们的公交跟的上么?还是努力赚钱买属于自己的汽车吧{:8_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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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4 12:26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电动三轮车装棚子的比比皆是,怎么不说不符合安全标准?也没有看到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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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4 12:31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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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4 12:36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全省各市都依法拆除两轮电动车雨棚,独独我大池州居然还有人为这事留言给省委书记,不知省委书记看罢留言,对池州人作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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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4 12:38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三轮车,四轮车,老爷车也应该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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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4 12:42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有那个带棚的电瓶车,可以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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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4 12:42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患寡而患不均。所有上路车辆,电动车,老头乐,三轮摩托车,轿车都该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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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4 12:51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城区那种四轮和三轮小电动车,老年人驾驶的居多 ,交通安全意识普遍较差,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任意穿行,甚至加塞都有 ,存在很大隐患,这种不文明不和谐的骑车行为是否应该管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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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4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想一出是一出,你以为出台标准很容易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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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4 12:59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官方回复无论我是否认同细节,仅:擅自改变车辆外形属严禁生产销售一节就不得不说值得肯定!所谓依法治国,不过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没有模棱两可的余地,而恰恰相反的是,目前执法层面难得一见泾渭分明的裁定,往往是一滩混水,法条模糊混乱。大秦虽暴,法治清晰,望政府各级更加明确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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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4 13:08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地方政府其实也知道这样一刀切不好,奈何须听从最高决策层,希望国务院领导们以体恤民生民情实际情况为准,制定一个标准,毕竟绝大多数老百姓的经济实力是不允许买小轿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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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4 14:02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个官与民的抢答题,我宣布官加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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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4 14:24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平等条约,他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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