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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民权益,市农业农林局拟制了《池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和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据悉,《池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和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为市人大常委会“十四五”期间立法项目及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起草。起草《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同时借鉴了外省市的立法经验,吸纳了基层的意见建议。
《条例(草案)》共七个部分,主要规定了规划用地、申请审批、建设管理、监督检查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条例(草案)》中所说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是指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新建住宅,或者对现有合法住宅进行改建、扩建、重建。条例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区以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和管理活动。
那么《条例(草案)》有哪些内容 需要特别关注呢? 跟随小编一起来看 ↓↓↓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原则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和管理遵循规划先行、节约集约、一户一宅、先批后建、安全适用、绿色环保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和村民自治相结合,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鼓励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使用农村住房通用图集
各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更新符合乡村风貌的农房建设通用图集免费提供使用。
农房层高和面积标准
01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原则上不超过2层,总高度不超过9米,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建筑层数、面积计算方法参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定。
02
确需建设3层及以上住房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报建。
03
农村村民不得在宅基地用地审批范围以外建设围墙。
04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01
家庭成员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因结婚需要分户且在本村无其他房屋的,但父母须随一个子女享有一宗宅基地;
02
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03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04
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05
连续三代及以上独生子女户、离婚两年以上一方无房等确需解决住房的,村级组织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自治方式认定的其他情形;
0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不可申请宅基地
01
申请人年龄未满18周岁的;
02
不符合规划的;
03
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满足分户需要的;
04
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或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05
将原有农村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的;
06
申请的宅基地用地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
07
其他依法不予批准的情形。
满足条件的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设住房的,可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0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0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03
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04
设计方案(图)或者施工图等。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草案)》中对于违反相关规定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违法责任及《条例(草案)》内容可以前往市农村农林局官网自行查看或扫描下方二维码直接查看。
若您对农房建设拥有宝贵意见 可在5月30日前通过下列两个方式反馈 联系电话:0566-2021070
为助力乡村振兴 贡献您的智慧吧
来源:池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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