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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份,在秋浦河池州市贵池区段发生一起汽艇侧翻事故,5人落水,3人遇难,其中驾驶人员也遇难。经过调查,此事是一起酒驾汽艇的事故。事发后,有遇难者家属将驾驶员家人以及艇上其他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20万余元。是否适用自甘风险原则成为庭审焦点。6月3日,池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事发】酒驾汽艇侧翻 3人不幸遇难
2020年4月13日中午,周某、卜某、朱某、左某、吴某5人在卜某的一处工地上一起吃午饭,周某、卜某2人均有饮酒。
午饭后,5人至秋浦河,登上周某所有的汽油艇,往秋浦河上游方向航行,5人均未穿救生衣。
刚上船时,周某坐在驾驶座位驾驶船舶,船开出距离始发地约500米的时候,周某发现船头上翘,为压低船头就移身船首甲板,卜某挪至驾驶位驾驶船舶。
当船航行至秋浦河12号航标下游200米时,船舶右倾侧翻倒扣入水,船上5人均落水。其中左某、朱某获救,周某、卜某、吴某溺水身亡。
当地应急管理局等多部门成立调查组,对该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
对于事故的原因,相关答复表明:一是5人安全意识淡薄,明知事故船舶没有配备救生衣、救生圈等救生设备仍坐上快艇;二是左某等3个未喝酒的人,知道卜某、周某中餐时喝了酒,并且酒后驾驶快艇具有危险性,3人却不及时制止,仍乘坐快艇出行;三是卜某和周某在驾驶快艇过程中操作不当。
【诉讼】家属状告索赔120万 被告称应自甘风险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该溺水事故是一起水上交通单方面责任事故,周某、卜某两人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左某等3人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据了解,左某是吴某之妻,吴某因为乘坐汽艇离世后,左某将周某、卜某的家人,以及幸免于难的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1万余元。
对此,卜某的家人认为,本起事故是5人共同从事危险行为所致的单方水上事故,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涉案5人自行承担。5人均无安全意识,喝酒后依然驾驶船舶,而且无视船舶配载失衡等情形,明知危险仍共同从事危险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受害人自行承担。另外,周某一方应分担的责任比例应该大一点,因为周某是涉案船舶所有人,而且船舶存在明显的缺陷,这也是导致船舶沉没的主要原因。
而周某的家人则认为,周某发现船头上翘,就移动到船首甲板,目的是为压低翘起的船头。周某明显有救助行为。另外,左某一方明知船舶未配备救生衣、救生圈等设备,并且明知驾驶人饮酒驾驶船舶具有危险性,仍不及时制止登船,因此各方不存在赔偿问题,即使有责任,也应是同等责任。而且卜某操作不当,导致船舶迅速右倾,侧翻倒扣入水,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说法】两酒驾驾驶员 承担70%责任
贵池区法院一审认为,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周某、卜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左某3人负次要责任,因此,认定周某、卜某承担70%的主要责任,即各自承担35%的责任份额,左某、吴某、朱某3人承担30%的次要责任,即各自承担10%的责任份额。
法院一审判决,卜某的家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41万余元,周某的家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41万余元,朱某赔偿11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卜某家人提起上诉,认为应该由各方自甘风险。池州市中院二审认为,各方当事人的行为特征不符合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事故是一起水上交通单方面责任事故,周某、卜某两人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卜某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因此关于其他当事人是自甘冒险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池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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