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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贵池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立足“保供固安全,畅通促循环”的工作定位,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以来共出动执法人员6650人次,已立案159起,移交公安7起。为提升执法震慑力和影响力,现公布如下农业行政执法案例:
案例一【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7日,当事人刘某某在贵池区梅龙街道双惠村排水渠内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被贵池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巡逻时发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贵池区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罚没收渔获物1.23千克;
2.电捕鱼器1套(电瓶1个,竹竿2根);
3.罚款人民币3100元。
【以案释法】
非法电鱼是国家法律禁止的捕捞方式,《渔业法》明确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使用电鱼方式捕鱼,是典型的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方式捕鱼,无论渔获物多少,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非禁渔区和非禁渔期,使用电鱼方式捕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也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电鱼对渔业资源破坏极大,是鱼类的“头号仇人”;同时对水环境产生不良的影响,造成“死水”现象,而被电死的鱼残留河水中,也能导致水体腐烂发臭;非法电鱼行为也会给人带来致命危险,电鱼时电流瞬间爆发,如果操作不当,会给电鱼者或其他涉水活动人员带来致命危险。
案例二【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1日,贵池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进行生猪屠宰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李某某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的情况下,在自家搭建的屠宰场所从事生猪宰杀活动。
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贵池区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生猪产品437.43千克;
2.没收屠宰工具4把;
3.罚款人民币9000元。
【以案释法】
食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强畜禽屠宰监管是肉食品进入市场前的重要关口,是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该案件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震慑了妄图利用非法手段盈利的经营者,有效遏止了生猪“私屠滥宰”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当事人李某某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工作,提供的其他违法线索经执法机关查证属实,存在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减轻处罚。
来源:宝地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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