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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1人被狗咬摔伤获赔4.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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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4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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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人民法院     2022 01/14 13:25


狗咬人引发交通事故,未尽管理义务收养人需担责


狗是人类的朋友


但是当“狗咬人”时


该怎么办呢?


宣城市50多岁大姐苏某骑车上班途中,被某公司老板喂养的流浪狗追逐咬伤,导致其摔伤骨折,苏某要求赔偿5.8万余元。近日,该案经宣州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宣城市某公司赔偿原告苏某各项损失合计48475.28元;驳回原告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被告某公司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31日上午,苏某和往常一样骑着电瓶车赶往单位上班,5点50分,当苏某骑车经过某纸箱公司门口时,与从该公司冲上道路的小狼狗发生碰撞,小狼狗试图撕咬苏某的腿部,苏某从电瓶车上摔下受伤,造成苏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查明,涉事小狼狗原系流浪狗,后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好心收养照料。


事故发生后,苏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2天,医院诊断苏某的伤情为右锁骨多段性粉碎性骨折及右侧第5、6肋骨骨折。该起事故经交警认定,苏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系该公司喂养的小狼狗冲上道路碰撞所致。事故发生后,苏某住院治疗共计花费14056.28元(其中,该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元)。此后,苏某曾多次与该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苏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8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并不局限于动物的所有人,占有人出于无因管理占有流浪动物为合法占有,合法占有流浪动物的人因其对动物的直接控制而负有管理义务,属于"动物管理人"的范畴,同时,因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苏某存在挑逗狗、挑衅狗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徐琛 邵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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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5 08:30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养狗可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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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5 09:23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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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葉知秋 : 不是养狗可恶,是养狗却放任不管可恶。 刀在好人手里惩恶扬善,在坏人手里坏事做绝。不在于刀,在于人。
2022-1-15 08:47 来自重庆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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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6 09:18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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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6 09:41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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