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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动作不小,据说是将江口街道的三范社区、同义社区、查村社区的所有未拆迁居民住房和集体用地全部征收,安置房在原四通电缆地块,房子已经动工了。 有人了解详细内情吗?
贵池区2021年第10批次城镇 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贵池区2021年第10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于2021年10月22日业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征收土地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皖政地池〔2021〕5号。 三、批准时间:2021年10月22日。 四、批准用途:交通运输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商服用地。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和地类 被征收土地位于贵池区江口街道三范社区、同义社区、查村社区、清溪街道顺利社区境内,土地所有权均为社区集体所有,用地总面积5.7181公顷,其中农用地3.8324公顷(含耕地0.7860公顷),建设用地1.8857公顷(详见下表)。 (一)征收补偿标准、数额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规定的池州市贵池区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支付给。详见下表:
(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县区被征收土地地上房屋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20〕16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该批次用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 (三)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用货币安置方式。 2.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池政〔2007〕123号,我区范围内征地参照此办法执行)、《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池州市主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池政办〔2017〕44号)规定,对其中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农用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人员(农业人口)],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领取对象,保障标准为254元/人·月。 七、法律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关于贵池区2021年第10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池〔2021〕5号)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其他事项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项目所在地所属江口街道办事处、清溪街道办事处按照前期进行的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结果(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征地实施单位调查确认结果为准),具体实施辖区内土地征收事宜。
九、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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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2021年第5批次(增减挂钩) 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贵池区2021年第5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于2021年10月22日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征收土地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皖政地挂池〔2021〕4号。 三、批准时间:2021年10月22日。 四、批准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和地类 被征收土地位于池州市贵池区江口街道查村社区、同义社区、三范社区3个社区境内,土地所有权均为社区集体所有,用地总面积45.9173公顷,其中农用地41.5067公顷(耕地23.8464公顷),建设用地4.4106公顷,详见下表。
六、征收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征收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规定的池州市贵池区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支付给。详见下表:
(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县区被征收土地地上房屋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20〕16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该批次用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 (三)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用货币安置方式。 2.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池政〔2007〕123号,我区范围内征地参照此办法执行)、《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池州市主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池政办〔2017〕44号)规定,对其中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农用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人员(农业人口)],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领取对象,保障标准为254元/人·月。 七、法律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关于贵池区2021年第5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挂池〔2021〕4号)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其他事项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项目所在地所属池州市贵池区江口街道办事处按照前期进行的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结果(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征地实施单位调查确认结果为准),具体实施辖区内土地征收事宜。 九、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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