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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池市监罚送告〔2021〕206-1号
池州金翔实业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公司名单见附件):
本局于2022年2月22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池市监处罚〔2021〕206号),因你单位在其登记的住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邮寄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池市监处罚〔2021〕206号),内容是:依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和《关于继续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皖市监办函〔2020〕379号)文件要求,原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园区分局进行排查、核实,发现当事人2017年度、2018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2021年7月28日,原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园区分局在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刊登《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园区分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名单的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补报未报年度的年度报告。2021年10月20日,原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园区分局的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注册登记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且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为查明事实,本局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调查。
2021年11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安徽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进行查询到:当事人2017年度至2020年度连续四个年度仍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打印件1份、《关于继续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皖市监办函〔2020〕379号)复印件1份,证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是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开展的。
2.《涉嫌违法案件转交书》1份、《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8份,证明当事人2017年度至2020年度连续四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
3.《关于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企业2017-2018年度连续两年未年报情况的函》1份、《关于经济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企业2017-2018年度连续两年未年报情况的函》1份、《关于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企业2017-2018年度连续两年未年报情况的复函》复印件1份、《关于对池州市市场监管局直属园区分局企业2017-2018年度连续两年未年报情况的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2017年度、2018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4.《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园区分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名单的公告》1份,证明已对当事人进行公告通知。
5.《现场笔录》8份、《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8份、照片14张,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
因当事人在其登记的住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11月23日在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公告,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池市监罚告〔2021〕20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2017年度至2020年度连续四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2017年度、2018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对当事人的注册登记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未发现当事人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且经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规定,构成了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池市监处罚〔2021〕206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单永洋、王兆平联系电话:0566-2095722
联系地址:池州市贵池区九华山大道520号
来源: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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