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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2022-04-21 09:58
随着饲养宠物的行为,越来越普遍,伴随而来的宠物“闯祸”事件屡屡发生,因宠物侵权引起的民事纠纷也随之增多……
近日,花山法院宣判了一起原告童某、孙某与被告张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两原告在散步时,遇到正在遛狗的被告张某,孙某遭该犬只撕咬,童某在救助其孙女孙某过程中,不慎摔倒,后鉴定为腰椎骨折。两原告受伤后,就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无果,以致成讼。
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被告饲养和管理的狗咬伤原告孙某,造成孙某人身损害的经济损失理应由被告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原告童某在救助其孙女孙某的过程中,不慎摔倒,造成人身损害,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童某本人在行使救助行为时也未尽确保自身安全的谨慎义务,故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案件的前因后果,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承担原告童某经济损失80%的赔偿责任,承担原告孙某全部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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