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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工作,根据《安徽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安徽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要求,市教育和体育局现就有关工作告知如下: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要点 一、培训范围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经县(区)教育体育局审核通过,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实施的,以传授和提升某种体育技能为目的的校外体育指导、培训和训练活动的培训机构。 招收3至6岁学龄前儿童和高中阶段学生的培训机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从业人员 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按照体育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与教学教研人员配比,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培训人员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教学教研人员。 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教学教研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 1.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 2.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 3.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 4.体育教师资格证书; 5.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6.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 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培训的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 三、培训场所 培训机构单独培训场所(不含两个以上教学点合计)建筑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招收小学生的培训机构,教学用房不应设在四层以上;招收中学生的培训机构,教学用房不应设在五层以上。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培训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四、审批登记 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经所在县(区)级教育体育局审批后,按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要求进行法人登记。 《安徽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实施之前已设立的培训机构须在一年内按本标准要求,重新审核登记。未按时重新审核登记的,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区)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审批办理。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政策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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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
来源:池州市教育和体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