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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这些人不戴头盔被曝光!有你认识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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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4 08:48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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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交通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营造文明、有序的交通环境,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创造我县平安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青阳县公安局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希望大家进一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章守法,安全文明驾驶。对于电动车骑行人员来说有一件事一定不能忘记!
骑乘电动车出行
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为持续推进“一盔一带”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辖区内电动车管理,减少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消除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池州交警持续严查并根据《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八条第七款规定,曝光骑行电动车未戴安全头盔的不文明行为,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摒弃交通陋习,自觉遵守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不戴安全头盔
不文明行为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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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戴头盔
是守护生命的最后一道防线
交警提醒
广大交通参与者
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幸福
在骑乘电动车时
要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驾驶人要按规定佩戴头盔
乘坐人同样也要佩戴头盔!
来源:青阳公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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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4 09:08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不打码?是官方账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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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4 09:11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罚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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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9-14 09:17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浩哥哥 发表于 2022-9-14 09:08
为什么不打码?是官方账号吗?

对啊,官方的,我转来给大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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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9-14 09:18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不知道了,转的公安的信息,没有说罚款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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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4 09:29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侵犯个人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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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4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花开有季123 发表于 2022-9-14 09:29
这是侵犯个人隐私权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可见,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是以营利为目的。警方曝光公共场所不文明行为,是为了公共利益倡导社会文明,并不是为了营利,自然算不上侵犯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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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4 09:40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青阳本地人,青阳网已经曝光了,还转发到人网干嘛?是不是还准备发到央视网让他们成为“众矢之的”?闲的蛋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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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4 09:42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花开有季123 发表于 2022-9-14 09:29
这是侵犯个人隐私权

这是想他们下次不要再犯,戴头盔是对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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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4 09:44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青阳网都打马赛克了,你们人网牛X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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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4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第八条  公民应当遵纪守法、明礼尚德,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守文明行为规范,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

哪里说不戴头盔就要被无码挂在网上?就算别人违规,曝光以警示他人,是否需要打码和隐去相关人的个人信息?青阳公安的做法有何法律依据?

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一节中,其中的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有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或者告知将妨碍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除外。
目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没有曝光个人照片权限及程序的明确规定。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公通字〔2018〕26号)中,曝光交通违法行为人大头照,也不属于公安机关主动公开执法信息的范围、方式。

一个地方条例,甚至都没明确写明如何该如何处罚,青阳公安就如此挂人,一个下位法有如此力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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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4 09:51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又不是抢劫、杀人、放火等罪大恶极的事,青阳网曝光不够人网又来一波!是不是你们这些拿着纳税人工资闲着没事干?无聊至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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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4 09:53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些无牌老头乐、三轮车你不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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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4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茄子炒辣椒 发表于 2022-9-14 09:40
都是青阳本地人,青阳网已经曝光了,还转发到人网干嘛?是不是还准备发到央视网让他们成为“众矢之的”?闲 ...

你是上面的哪一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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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4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月色朦胧 发表于 2022-9-14 09:39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可见,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是以营 ...

这是《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违反后的处罚,你看那一条说了需要被曝光挂在网上?本身青阳公安的做法就没啥法律依据。而青阳公安发布的时候,又是说依据《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八条来执法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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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4 10:09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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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4 10:15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公职人员怕毛线啊,罚款20,50随便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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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4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曝光!对于这些人是一种警示,真的出问题后悔就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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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4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曝光,对其他人也是一种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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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4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做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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