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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安徽经济社会发展 全面绿色转型税费政策清单 —2023版 第1期—
一、降碳
01 鼓励节能行为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3.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节能环保电池免征消费税。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02 鼓励低碳技术研发和转化
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7.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8.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9.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03 发展清洁能源
12.对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3.对水电站除发电厂房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 生产、办公生活用地以外,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4.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5.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核电站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6.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农网还贷资金。
17.征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开发利用活动。
04 引导低碳出行
18.对车船按气缸排量和用途分类等征收车船税。
19.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20.自2022年1月1日起,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的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
21.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2.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汽车、有轨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3.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05 建立绿色贸易体系
24.落实国家降低和取消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25.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6.企业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06 发展节能低碳建筑
27.纳税人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8.节能环保涂料免征消费税。
29.对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超过1.5%的,各地可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在现行预征率基础上下调0.2个百分点。
未完待续...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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