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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安徽经济社会发展 全面绿色转型税费政策清单 —2023版 第3期—
三、扩绿
11 加快农业绿色发展
58.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59.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6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61.对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2.对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63.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4.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65.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12 保护耕地
66.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67.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耕地占用税。
68.对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降低20%征收耕地占用税。
69.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70.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71.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税。
13 推进基础设施绿色升级
72.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73.对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74.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75.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76.对港口码头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7.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自2010年5月25日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78.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持水利工程建设,保障水利事业发展。
14 鼓励生态保护和修复
7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80.纳税人提供植物保护服务免征增值税。
81.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征收消费税。
82.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3.对林区的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比照公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4.企业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85.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86.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87.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88.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增长
15 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89.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资源税。
90.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91.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92.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93.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94.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95.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96.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的煤炭,减征百分之五十资源税。
97.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98.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99.纳税人开采尾矿,减征百分之五十资源税。
100.对勘查、开采、使用、占用矿产资源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收取矿业权出让收益和矿业权占用费。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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