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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长三角仲裁一体化发展联盟发布
长三角知识产权仲裁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我市仲裁委提供的
“职务发明奖励条款理解与违约的认定”案例入选
“职务发明奖励条款理解与违约的认定”案例中,申请人系被申请人某公司技术人员,是2017年申请的发明专利“一种可进行水污染处理移动环保设备”发明人之一。依据专利法及申请人所在公司知识产权奖惩制度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获得奖励3万元,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予奖励。据此,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奖励款。申请人提供了《知识产权奖惩制度》及《发明专利证书》等证据材料,被申请人质证意见为无异议。仲裁庭已查明,该公司制定的《知识产权奖惩制度》规定,发明专利公开阶段奖励0.5万元/项,实质审查阶段奖励1万元/项,授权阶段奖励1.5万元/项,合计3万元。申请人作为公司技术人员,参与了被申请人该项目专利发明,作为发明人应获得奖励。根据《专利法》第十六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职务发明给予奖励是被授予专利权单位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应根据上述规定给予奖励。在仲裁庭努力磋商下,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仲裁庭据此制作裁决书。
本案系专利权纠纷领域具有较强代表性、典型性的案例。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系专利权领域纠纷多发问题,我国法律并未特别要求劳动合同当事人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提起劳动争议,违反劳动合同同时构成侵权行为的,法律并不排除当事人针对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知识产权纠纷涉及到商业秘密,我市仲裁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深入了解案情后,坚持“明理释法”“少敲锤子、多解扣子”“先调后裁,能调不裁”理念,组织双方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起到了定分止争、息诉罢访、构建和谐社会之功效,具有很高的借鉴价值。
来源 / 池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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