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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违规生产、销售电动三、四轮车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道路交通环境,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现就全市加强违规生产、销售电动三、四轮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违规电动三、四轮车是指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及性能不符 合国强制性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采用电力驱动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四轮机动车。
二、销售企业、经营门店在销售电动三、四轮车时,须向消费者出具可用于办理牌照的机动车销售发票、车辆合格证等相关证明资料。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能提供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车辆合格证的电动三、四轮车不得销售。
三、销售企业、经营门店对用于工厂厂区、旅游景区等特定区域内使用电动车辆,应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管理规定执行,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对违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三、四轮车和在道路上驾驶未登记上牌的电动三、四轮车的违法行为,经信、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将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池州市公安局
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 年 6 月 6 日
来源:池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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